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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燃律师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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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二)
更新时间:2012-12-17
6、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2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7、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处于静止状态被撞,故障车驾驶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此种情况要视情况而定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所以,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停放处于静止状态被撞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是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防护警告措施。
8、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承担责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所以,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应当负相应责任。
9、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铲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但同时该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所以,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的,机动车尽管不负事故责任,但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但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10、违反停车规定随意停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 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因此,根据以上的规定,违反停车规定随意停车,对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11、交通肇事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证的,应如何认定事故责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终生不能重新考取驾驶证。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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