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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安律师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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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的赔偿有何不同?
更新时间:2018-11-04


保定医学律师张荣安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标准是不同的,现将其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列举如下,以供参考。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称为“医疗事故”;《侵权责任法》中称“医疗损害”。

(一)全部损失的计算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医疗事故赔偿中明确规定不包括治疗原发病医疗费用,医疗损害赔偿中虽然没有硬性规定,但从部分判例看,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仍不能计入赔偿。需要继续治疗的,一方面可以委托评定,另一方面也可在后续医疗费发生后再启动维权工作。

(2)误工费: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需要向法庭提交劳动合同、损伤前三个月的工资表以及请假误工证明等材料。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同种或同类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医疗损害的赔偿标准与此基本相同。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的该项赔偿标准相同。

(4)陪护费(护理费):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医疗损害的赔偿标准是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但根据配套法规护理期可以进行评定,评定的护理期不局限于住院期间,最长不超过20年。期满后仍需护理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给付5-10年。

(5)残疾生活补助费: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根据残疾等级(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90%、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0%、五级伤残60%、六级伤残50%依次类推……十级伤残10%),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亦称“消费性支出”)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在医疗损害中则是按照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或可支配收入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75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相同的伤残级别计算的结果有区别。

(6)残疾用具费(辅助器具费):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没有更换周期和配置年限的规定。而医疗损害的赔偿标准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按照使用周期计算,根据近年各地法院判例显示,第一次赔偿期限不超过20年。期满后仍需配置的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给付5-10年。

(7)死亡赔偿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患者死亡后按照何标准赔偿?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

(8)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不同的省标准不同,在当地省公安厅每年下发的交通肇事赔偿项目的文件中查找。 一般按照六个月的社平工资计算。

(9)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10)交通费:医疗事故规定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而医疗损害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11)住宿费:医疗事故的赔偿规定是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医疗损害的赔偿规定是“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规定更为具体。

(12)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而医疗损害的计算方法一般是根据伤残级别不同计算,标准较灵活,大部分省规定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关于近亲属的住宿费和交通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计算费用人数不超过2人。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计算人数不超过2人。 在医疗损害赔偿中,有条件到外地住院治疗的,不支持在医院外发生的住宿费和交通费。家属解决医疗损害和参加葬事活动的费用没有赔偿的相应规定。

(二)用参与度、责任程度、原因力标化后实际赔偿数额的确定。

上述涉及到的项目累计后为全部损失,再根据医疗机构承担的过错责任程度(原因力),在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失鉴定书中一般都已明确,不同的责任程度系数是不同的: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60-90%(实践中可能还有对等责任即各承50%)、次要责任20-40%、轻微责任不超过10%计。全部损失乘以责任程度系数的积即实际赔偿额。这些计算方法与医疗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大致相同。

(三)与《侵权责任法》的衔接问题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确定的赔偿标准与上述标准在项目与计算基数、方法有所不同,从总数来看高于上述计算标准。作者认为,鉴于两种法规和鉴定机构同时存在,当被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后,对应的伤残级别在鉴定书中同时列出。患者可以采用较高的计算方法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项目及方法计算赔偿额。以便使患者得到更充分的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6月30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精神,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医疗纠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是司法医学鉴定机构而不是医疗会。这样一来,医疗事故鉴定的会越来越少,有的省(比如浙江省)已经明确不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接下来的是认真研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四条关于医疗损害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项目及标准乃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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