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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子安律师
云南-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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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卫奇运输毒品案二审阶段法律意见书
更新时间:2010-04-05
莫卫奇运输毒品案二审阶段法律意见书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融城律师事务所和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分别接受莫卫奇之弟莫卫良的委托,指派周彦律师和沈子安律师担任莫卫奇运输毒品案上诉二审阶段的辩护人。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案一审审理期间证据和认定部分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供参考。 本案的客观事实是莫卫奇2008年4月23日在云南德宏芒市机场将行李交安检时,被发现包的夹层内藏有毒品 *** 1027克而抓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全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毒品而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莫卫奇是不是“明知毒品而运输”是构成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在莫卫奇是否“主观明知”的认定上,二辩护人一致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莫卫奇被抓获后的所有供述都是坚持说自己是受到熊正江蒙骗不知情而带毒。 无论是原一审还是发回重审一审以及在回答侦查机关的讯问中,莫卫奇一直坚持自己是受人雇佣到云南来“挑玉石”,即帮人带玉石样品,而非运毒品。被查获时对包内夹层中所藏毒品不知情。尽管在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的发问带有一定是指供和认供方式,但莫卫奇始终未供述自己对涉毒知情,在原一审和发回重审一审的二份法院判决书中,也都实事求是地认定莫卫奇未做有罪供述。 二、主犯熊正江多次供述证明莫卫奇确是不知情而是受到他和刘再华的欺骗而带毒品。 熊正江在2008年9月26日被湖南警方抓获后,曾多次交待莫卫奇对运输毒品不知情。如:2008年09月26日23时35分的讯问笔录中熊正江说:“他们(莫卫奇和谢开其)不知道。我说是要他们帮忙运玉石样品。毒品是老板早就藏好在包的夹层中,包里放着玉石之类的东西,过边防站前都给老莫、老谢看了,看不出藏有毒品。”,2008年9月27日14时29分的讯问笔录中说:“他们不知道是去运毒品,我是骗他们讲到云南去运玉石……”、“这样的人(指莫卫奇和谢开其)年纪比较大,不容易被怀疑,而且下岗、退休的人需要钱,也容易被骗。”2009年10月2日11时41分潞西警方的讯问笔录中说:“我想他(莫卫奇)知道里面有毒品肯定不会带。” 三、与莫卫奇同行并有同样遭遇的谢开其在供述中也没有指证莫卫奇是明知毒品而运输,而是一再强调自己是受到他人欺骗而客观上实施了携带毒品的行为。谢开其的供述同样可以印证莫卫奇和熊正江供述的真实性,从另一个方面证实了莫卫奇主观上不是“明知”毒品而运输。 四、从本案的全部证据来看,能涉及到推断莫卫奇主观应明知的证据仅仅只有熊正江在2009年10月10日8时8分所做的笔录中有一句 “我刚开始的时候不知道,是莫卫奇第二次带成功后,谷德明告诉我,他们带的是毒品”的供述。从证据的分类来看这只是个传来证据,没有得到任何其它的证据的证实,从这句话本身来看,就是一句假话。此前,莫卫奇是成功的携带过二次玉石样品完成了广州和上海的送货,但这二次行程都是乘座飞机,莫卫奇所携带的行李(包括其中的玉石)要经过德宏芒市机场和昆明国际机场四次严格和精密的安全检查和违禁品检测,其所携带的行李中绝无可能藏放任何的毒品。运毒成功一说完全是无稽之谈。 五、从其他证据材料来看,莫卫奇确是受人蒙骗而不是“明知”。 1、从莫卫奇这几次“挑玉石”的收入来看,每天含出差、乘车等补助在内才有一百元的收入,一百元的收入在莫卫奇所在的湘潭市仅只是一个建筑工地做杂事民工的工资水平。莫卫奇做为一个正常心智的人,如果明知是运输毒品的话,绝无可能仅仅只为一百元钱去铤而走险,甘冒杀头之风险而来到千里之外实施犯罪行为。 2、潞西市警方在2008年4月24日19时10分的讯问中,莫卫奇说:“当时我问过姓熊男子有没有问题,姓熊的男子就说:没有问题,你放心好了,我怎么会叫你带那个东西”。“因为我在家时就听说过瑞丽这里毒品白粉比较多,我怕是带毒品白粉”。这些供述恰恰说明了莫卫奇主观上是不愿意去实施运输毒品这样的违法行为的,这更加说明了他是受到了熊正江的欺骗才会上当受害的。 3、莫卫奇绕道盈江去芒市,从莫卫奇、熊正江二人的供述和庭审的情况来看,一是熊正江在前探路,莫卫奇事先并不知道。二是莫卫奇舍近求远不从瑞丽直接到达芒市而从盈江绕道,完全是被动地听从玉石老板(毒犯)刘再华的摆布,车是刘找来的,车费是刘支付的,莫卫奇只是服从了老板安排。熊正江在2008年10月10日16时26分做的供述中说:“当时莫卫奇对我说:如果这样调派来调派去,我懒得做”。熊正江的供述恰恰证明了莫卫奇绝对没有意识到他这次携带的行李中藏有毒品,并且对这样绕远道的做法是反感的,是不愿意的,只是迫于自己是个打工者而无法反对老板的安排。 4、莫卫奇未填过假申报表,未逃跑,没有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而是在机场自己主动将行李交付托运进行检查。他如果知道包内藏有毒品,绝不会主动将自己送上“断头台”! 此致 莫卫奇运输毒品案二审辩护人: 湖南融城律师事务所 周 彦律师 单位地址;湖南长沙市黄兴中路88号平和堂商务楼1504座。电话:0731-2237666,4303267。手机:13907484994、13974930077 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 沈子安律师 单位地址: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潞西市芒市大街北段芒翁路2号。电话:0692-2121589。手机15969211924。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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