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该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为入会交纳了定金,如属消费者自己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入会义务的,定金可以不予退还,但消费者交纳的入会费、会员费应在双方终止合同后予以退还;如会员退会,经营者在扣除已消费时间的相应金额与相关费用后退还会员剩余金额。不管什么原因“定金、入会费、会员费一律不退”,显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该条款无效。
专家点评:该条款扩大了消费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因学员自身原因导致培训合同无法履行,培训中心可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在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并要求学员承担合理的违约责任后退还剩余学费,但不得约定学员承担过高的违约责任。
专家点评:物业公司有责任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安全保障服务,避免其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责任。如果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导致业主财物遭受损失的,物业公司是不能免责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由物业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免除其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属无效。
专家点评:该条款减轻了经营者的经营风险责任和对提供的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安全保证责任,排除了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该条款规定了快递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其不当行为而使消费者遭受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由于该条款并不是事先与当事人磋商约定的,仅以自己行业的惯例来确定一个赔偿额度,发生纠纷容易引起争议,也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违约赔偿应相当于另一方因该违约行为所受到的损失的规定。《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快递企业作为承运人未尽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货物丢失、损毁,则应对承运人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其赔偿额应相当于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而不能由快递企业单方面确定赔偿额。
专家点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对所提供商品依法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保管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车辆在交付时发生风险转移,在未交付消费者前,汽车经销商应妥善保管,《上牌委托书》签署后,虽然可以视为消费者同意所购车辆符合交付标准,但不能视为车辆的风险已经转移给消费者。在上牌期间,只要消费者没有要求提取车辆,经销商仍然应当承担车辆妥善保管义务,车辆交付前损伤的责任应该由经销商承担。因此,在因经销商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情形下,消费者有权退车、换车,而不接受维修。
专家点评:水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因此,消费者没有任何义务向水店定期连续订水,水店单方规定消费者的订水期限,没有法律依据;当消费者停止订水后,双方可以协商终止买卖合同,水店应扣除已经发生的费用后退还剩余押金及水费。水店上述格式条款,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的商业原则,纯属强制消费者消费的霸王条款;拒不退还押金的行为更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专家点评:该条款免除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侵害了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旅行社因组团人数不够的原因而取消团队计划,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法给予消费者相应的赔偿。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人数不够未能成团”显然不属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客观原因,提前五天通知也非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如果旅行社因此延期或取消行程,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失的,仍可要求赔偿。该条款单方面规定旅行社违约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明显规避自己责任,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显属不公。
专家点评:如果消费者终止使用银行信使服务,银行有义务与消费者就服务期间的各项费用作一个结算,而非没收在此期间消费者所支付的全部费用,这恰恰是银行利用金融服务合同中的主导地位、为谋取不正当收益而制订的霸王条款。对于未发生的费用,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该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及财产权,当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