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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健律师
安徽-宣城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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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虽无责,作为承运人却应赔偿
更新时间:2010-01-07
驾车运货,被他人撞个正着,自己的损失无着落,反遭索赔。前不久,旌德县一货车驾驶员高某就遭遇了这样的烦心事,被合伙人黄某告上了法庭。
三年前,高某与黄某等三人合伙,从事水产销售。因经营需要,高某等人每天都要前往一百多公里外的宣州区进货。为了提高经营收益,高某自己买了一辆小货车,为合伙体运货并收取少量的运输费用。2008年1月1日,黄某乘坐高某的货车,与高某一同前往宣州,在货车行至泾县榔桥镇路段时,泾县一驾驶员纪某驾驶一辆方向盘式拖拉机,违章行驶,与高某的货车发生碰撞,致高某车坏人伤,合伙人黄某也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事故发生后,泾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拖拉机驾驶员纪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然而,纪某一贫如洗,肇事车辆又未购买保险,因此,对于其所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纪某根本无力赔偿。
合伙人黄某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了双胫骨骨折。治疗终结后,经皖南医学院鉴定,黄某构成十级伤残。2009年初,黄某对纪某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但黄某在旌德、泾县两地奔波几次后很快发现,因纪某贫穷,即使法院判其赔偿,生效判决也无法执行。觉察风险后,黄某立即撤回对纪某的起诉,转而起诉向高某求偿。黄某诉称,自己乘坐高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对于自己的损伤,高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庭审中,高某大呼冤枉,高某认为,自己与黄某是合伙关系,事故认定书已经明确,纪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对于黄某的损害,他没有义务赔偿,而黄某则坚持认为,高某既收取了运费,就负有承运人责任。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互不相让,最终,法院未能通过调解达成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乘坐高某的车贩运水产品,双方已经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依《民法通则》,高某虽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过错赔偿责任,但依据《合同法》,高某有义务将黄某安全送达目的地,现黄某在运输中受伤,高某应当作出违约赔偿。据此,2009年12月20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宣判,判令高某赔偿黄某各项损失54000余元。



点评:此案是关于法律关系选择的典型案件。众所周知,因主张法律关系不同,在诉讼中,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本案中的高某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即其不再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但是,基于运输关系的承运人责任,则不因交通事故责任性质而改变。本所担任黄某的代理人,在受理案件后,即时作了法律关系调整,从而,使黄某获得了一个较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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