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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燃律师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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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成功案例
更新时间:2012-09-23

案例一

男女双方已经于2011年11月份协议离婚。离婚后女方怀疑男方在池州本地还有一套住房,委托李律师到池州市房产局调查.结果是这套按揭房购买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女方委托李律师起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前后组织了几次调解,均未果。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分割的方法问题。女方主张:房子的现值扣除未偿还的贷款及利息,所得数额即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主张:房子的首付及已经偿还的贷款部分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律师认为:房子首付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应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针对此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李律师向法院递交了详细的财产分割意见。

调解不成功之后,法院进行了判决,判决书基本上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分割财产时对女方有所偏向。判决之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李律师认为:按揭房的分割本着客观与公平的原则,应考虑增值部分,这也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案例二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男方,女方在离婚后有配合办理过户的义务。办理离婚登记后,女方拒不配合办理过户,称离婚时没有考虑好,房产不应归属于男方一人,应该重新分割。无奈,男方委托律师起诉到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主持了调解,最后女方配合办理了过户,男方撤诉。

李律师提醒离婚双方: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一定要考虑清楚,一经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即生效,只要离婚协议之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即有履行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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