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额单位:元
费用项目 |
计算方式 |
广东标准 |
农村 |
具体赔偿数额 |
1、医疗费 |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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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误工费 |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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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护理费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无收入或者雇佣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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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费 |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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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住院伙食补助 |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
50元/每人每天。 |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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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住宿费 |
同上 |
150元/每人每天。 |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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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营养费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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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残疾赔偿 金 |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一般地区:26897.48元/年; 深圳:36505.04元/年; 珠海:28731.00元/年; 汕头:17473.89元/年。 |
农村居民人纯收入年标准为9371.7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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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残疾辅助器具费 |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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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丧葬费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一般地区:55684元/年;深圳:79734元/年; 珠海:65945元/年; 汕头:32592元/年。 |
同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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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被抚养 人生活费 |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一般地区:20251.82元/年; 深圳:24080.03元/年; 珠海:21162.00元/年; 汕头:15746.22元/年。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6725.6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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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死亡赔 偿金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一般地区:26897.48元/年; 深圳:36505.04元/年; 珠海:28731.00元/年; 汕头:17473.89元/年。 |
农村居民人纯收入年标准为9371.7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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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合理费用 |
一般最多不超过三人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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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受害人或死者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 |
有法律及司法解释为依据 |
构成伤残的,深圳市地区一般按每级别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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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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