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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天文律师
福建-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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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新在哪
更新时间:2012-09-12

201311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

“新”在哪

201283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称“新民诉法”)将于201311实施。这是民诉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的第二次修改,本次修改是对现行民诉法(2007年修改,200841实施)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也新增了公益诉讼、小标的额一审终审等制度的设立, 律师为你解读一二。

1.小标的案件,一审终审

新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注: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的规定。(简易程序的规定)

【律师解读】

现行民诉法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统一实行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均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二审,在二审审判终结前一审判决并不生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为拖延审判时间,延长最终法院执行期限,对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依然无故提出上诉,一个简单的案子有时能拖延一年甚至更长;另一方面,如简单的侵权、借款、租赁纠纷案件等,权利人苦于诉讼时间太长,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而放弃诉讼,进而通过一些非正常的甚至是违法手段行使“私力救济”,反而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针对上述情况,新民诉法对于小标的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增设“一审终审”制度,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使公平正义得以及时实现。

参考资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规定了一裁终局的制度,但是,如果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起诉。包括以下两类劳动争议案件:(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当事人选择法院,应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新民诉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律师解读】

现行民诉法已经确立了“约定管辖”制度,即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选择合同或财产纠纷案件将来起诉时所管辖的法院。新民诉法在现行民诉法规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5类“固定”约定管辖地之外,增加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使得原来5类“固定”管辖地变成了实际联系地的列举,在实际中使得约定管辖更加灵活。另外,将约定管辖案件的范围,由原来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扩大到了“合同或者其他财产纠纷案件”。

在适用约定管辖时,需要注意的是,首先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约定的地点不能与争议没有任何实际联系。

例如:在龙岩市居住的一个人向邻居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不能在借条上约定争议由龙岩中院管辖,那样就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不能约定与借款没有任何联系的北京的法院管辖。

3.快速送达法律文书,提高审判效率

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律师解读】

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因在外地出差或者搬家等原因,经常无法收到法院邮寄的起诉状、答辩状、举证通知、开庭传票、上诉状等法律文书,有时还因此丧失了举证、答辩等诉讼权利。也有个别当事人为拖延审判期限,故意不接收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法院只能一次次以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件。这些情况都大大增加了司法成本、延长了案件的结案时间。

新民诉法增加了新的送达方式,使法院可以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便捷的方式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法律文书,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减少了当事人诉累。

4.法院不予受理起诉的,必须出具裁定书,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新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律师解读】

“立案难”一直是老百姓时常反映的问题。现行民诉法虽然规定了:法院认为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起诉,有权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诉。但个别地方法院,收到原告起诉状后,以审查起诉材料为由,迟迟不予答复,对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仅以口头形式做出不予受理裁定,造成原告上诉权利无法正常行使。

新民诉法明确规定,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在七日内立案,不予受理的裁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从而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

5.生效判决遗漏第三人导致错案,第三人可直接起诉改变原判决

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现行民诉法规定,对于生效的判决、裁定,除非依法定程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或撤销,否则具有强制性的通用力,任何法院、仲裁机构不得作出与生效裁决相悖的裁决。如有一个生效判决因第三人未参加诉讼,而做出了错误判决,该第三人只有在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经过重审审判程序(仅再审案件的重审就可能经历一审、二审)将原判决改判或撤销,方可再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比打“两个官司”更为复杂的诉讼过程,往往会持续数年以上。

案例回放:某开发商多年前,将已销售给业主入住的商品房(没有办理房产证),非法以土地“在建工程”的形式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贷款到期后,银行直接起诉开发商还款,法院判决开发商偿还银行贷款1亿元及利息,并判令银行对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权。而业主直到法院贴出执行公告,方得知自己购买并入住多年的房屋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当业主起诉开发商要求办理房产证时,却被告知房屋对银行设有抵押权,无法办理房产证。业主要想获得房产证,必须经过再审程序,撤销银行享有抵押权的原生效判决,方能重新起诉开发商。该案历经数年,至今仍处于再审过程中。

新民诉法赋予无过错的第三人不经审判监督程序,直接起诉的权利。如案例中的业主,就可以不经再审程序,直接向做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起诉,直接要求改判银行的抵押权因违法设立而无效,并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证。笔者认为这对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司法纠错的效率等具有积极意义。

6.保全措施扩大,法院可以发“行为令”

新民诉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律师解读】

现行民诉法规定,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保全的措施仅限于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新民诉法将“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作为新增的保全措施,对于保障判决的执行、避免判决生效前一方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起到了重要作用。

例如:目前有人在博客上发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名誉权、肖像权的文章及照片,侵权人或者网站又拒绝删除,受害人即便通过诉讼打赢了官司,不良影响也已经持续了很长的时间。按照新民诉法,受害人就可以在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可以立即责令侵权人或者相关网站删除侵权博客,将受害人的损害降到最低。

7.虚假诉讼侵权、通过恶意诉讼逃避执行等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

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解读】

司法实践中,会有当事人为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或者是为了逃避执行,与他人串通“炮制”一些“自我”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将他人应得的财产判给了“同伙”,这就是典型的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

案例回放:指使他人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 杭州一律师被判刑

20106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公开宣判,律师何慧强因指使他人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被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其他3名参与虚假诉讼的被告人也分别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12月,陈海东之妻包某向江干法院起诉离婚。陈海东与其父陈永根商议如何使包某在离婚时少分财产,并通过他人找到律师何慧强。2009年初,何慧强提出让陈海东串通他人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然后通过虚假诉讼将陈海东与包某于2006年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用来清偿债务,陈永根、陈海东即要求在场的沈建明作为虚假债权人,沈建明当场同意。之后,何慧强打印了一份空白借款协议,让沈建明、陈海东分别以出借方、借款方名义签字,何慧强又在借款协议中填写了借款金额“捌拾万元”、借款时间“20064202007419”等内容,并让陈海东书写了一份“收到沈建明借款80万元”的欠条。后何慧强制作了授权委托书等,让沈建明签名,由陈海东支付了代理费用。

  20093月,何慧强以沈建明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向江干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了伪造的借款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要求陈海东归还沈建明借款及利息共计85万余元,同时还递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要求法院查封房屋。该院据此作出民事裁定,将房屋予以查封。2009330,何慧强、陈海东到庭参加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同日该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该虚假债权债务的法律效力,并于2009427受理了该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第一次离婚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200910月,包某再次提起诉讼。庭审中,陈海东的委托代理人提交了民事裁定书和民事调解书以证明陈海东有夫妻共同债务尚未清偿。包某向司法机关控告,该债务是虚假的。故法院于今年2月裁定离婚案件中止诉讼,并于同年4月裁定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海东、何慧强、陈永根为达到不法目的,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构成了妨害作证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沈建明明知他人的不法目的仍积极帮助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告人陈海东、陈永根、何慧强、沈建明的行为直接造成法院对虚假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并影响其他正常离婚诉讼案件无法审结,严重妨害了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故犯罪情节严重。根据4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被告人陈永根有自首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江检法 来源: 中国法院网

律师提示

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情节严重的,很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作证罪等刑事犯罪,希望“当事人”莫要以身试法。

8.新增公益诉讼案件类型,为进一步探索公益诉讼制度开启程序大门

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

现行民诉法没有将公益诉讼作为案件类型。新民诉法新增了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将环境污染、大范围侵犯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列入公益诉讼的范畴,并规定法律授权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目前,我国还无任何法律授权有关机关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审判原则、审判程序、责任承担,收益的奖励与分成等一系列理论和制度问题,还需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研究和完善。但毕竟,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大门已经开启。

9.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

新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律师解读】

现行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新民诉法缩短了申请期限,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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