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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永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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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司机故意撞死路人获轻判15年——量刑失衡
更新时间:2012-09-06
许泽雷故意杀人案中,我认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对此案的法律诠释不准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凡故意杀人的,首先考虑是否处以死刑,而死刑又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两年执行。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缓期两年执行。其次考虑处以无期徒刑,再次考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不是如易胜华律师所说,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为10年以上,直至死刑。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幅度是由重至轻,这在我国刑法设置中,仅有此项,这也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对生命的极其尊重。

许泽雷故意杀人一案,因双方之前发生口角,许激怒之下开车故意撞人,虽如法院所说属“激情犯罪”,但激情犯罪也不应当一定免死,所谓的激情难免暗藏有卑劣的动机。许泽雷发雷霆万钧之怒不是他可以剥夺他人生命的理由,对许泽雷首先应当考虑死刑。本案中,许故意杀人与有预谋的杀人在动机上相较当然有本质的区别,故可不处以死刑立即执行。而考虑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许泽雷因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对其处以无其徒刑。

本案中,对许泽雷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我认为量刑较轻,不足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反而有轻纵犯罪之嫌。当下社会老百姓的火气都很大,倘若大家都认为有气就可以开车撞人,就可以背起炸药包炸人,那还得了。故法院的判决应当达到足以惩罚犯罪的目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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