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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离婚后是否可要求原配偶帮助
更新时间:2012-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在离婚时对精神病患者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负担及经济帮助上均应给予照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如果精神病人离婚时生活困难,属于以上情形,则在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中,我们也应当按照此原则进行处理。即另一方应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是提供一定财产给生活困难的精神病人。然而,依照法律规定,对保护离婚后的精神病人的身体健康,照顾精神病人的生活,管理精神病人的财产等方面应由离婚后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实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依法应履行相互扶养、扶助的义务,但在离婚后,互相扶养的义务随着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因此,离婚后精神病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不应再以生活困难为理由,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当然,对方当事人自愿给付的除外。 因此,离婚后任何一方都没有法定的义务再扶养、扶助对方。如果一方经济条件较好,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基于道义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的帮助。 另外,对于此问题较好解决方法应当是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帮助精神病人等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过上正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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