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龚XX,男,汉族,身份证号:X,住址:厦门市XX区XX街X号XX室。
被告:厦门XX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厦门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厦门市XX路XX广场X层XX号商铺交付原告。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28732.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072.00元(暂计1个月,最终以交付商铺时实际发生额为准)。
4、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7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简称《管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经营管理厦门市XX路XX广场X层XX号商铺,期限截止2012年4月30日(见附证1)。随后,原告将商铺交付被告,被告依据《管理合同》将上述商铺予以出租,然《管理合同》期满后,由于被告未予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至今不能按期收回商铺,进而导致原告与第三方蔡建海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现面临违约索赔(见附证2、3)。原告以为,依《管理合同》相关约定,被告依约应在《管理合同》期满后收回上述商铺并交付原告,故原告多次敦促被告按期交付商铺,然被告却拒不履行。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允。
此致
厦门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二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