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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鹰律师
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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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XX诉厦门XX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
更新时间:2012-08-30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男,汉族,身份证号:X,住址:厦门市XXXXXXX室。

被告:厦门XX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厦门市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厦门市XXXX广场XXX号商铺交付原告。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28732.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072.00元(暂计1个月,最终以交付商铺时实际发生额为准)。

4、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7323,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简称《管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经营管理厦门市XXXX广场XXX号商铺,期限截止2012430(见附证1)。随后,原告将商铺交付被告,被告依据《管理合同》将上述商铺予以出租,然《管理合同》期满后,由于被告未予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至今不能按期收回商铺,进而导致原告与第三方蔡建海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现面临违约索赔(见附证23)。原告以为,依《管理合同》相关约定,被告依约应在《管理合同》期满后收回上述商铺并交付原告,故原告多次敦促被告按期交付商铺,然被告却拒不履行。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允。

此致

厦门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0一二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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