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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鹰律师
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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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XX工程有限公司与蔡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仲裁申请书
更新时间:2012-08-30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福建XX工程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泉州市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XX 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XX,男,汉族,住厦门市XXXXXXXXXXX单元,联系电话:X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仲裁请求:

1、裁决解除和被申请人的《租赁合同》。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31XX代表申请人与XX(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租赁厦门市XXXXXXXXXXX单元作为办公场所。2011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将其租用的上述房屋(总建筑面积793.37平方米)部分转租给被申请人,其中申请人留用120平方米,被申请人租用673.37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1131日至2015530日止(见附证2。转租合同签订前,申请人已就该转租情况与XX(厦门)贸易有限公司沟通,XX(厦门)贸易有限公司并未明确反对。然转租合同签订后,由于XX(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的原因(不提供双方各自公司注册的相应手续资料)(见附证3),致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法在上述办公地点注册公司,三方几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至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此房产的目的无法实现,转租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为了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次协商解除合同,但被申请人却置之不理。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现依据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庭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厦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福建XX工程有限公司

2012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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