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林小X,男,汉族,身份证号:X,住址:厦门市XX区XX路XX号XX室。
林XX,男,汉族,身份证号:X,住址:厦门市XX区XX路XX号XX室。
沈XX,女,汉族,身份证号:X,住址:厦门市XX区XX路XX号XX室。
被反诉人:吴XX,男,汉族,身份证号:X,住址:厦门市XX区XX号,联系电话:XX。
反诉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反诉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0000.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04年9月13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出售其所有厦门市XX区XX路X号XX室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251500.00元,该房产已规划拆迁,经产权置换,安置房位于厦门XX区XX路XX号XX室。双方并约定采用分期方式付款,签订合同时由反诉人支付被反诉人人民币150000.00元,第二笔款项101500.00元在办理安置房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由反诉人向银行按揭,由银行直接支付给被反诉人。双方签订合同后,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之约定办理厦门市XX区XX路XX号XX室安置房交接手续,反诉人于2004年9月19日实际入住。截止2009年3月11日,反诉人依约累计向被反诉人支付人民币220700.00元,并支付厦门XX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安置房超面积部分价款89711.12元,期间,由于被反诉人未能取得拆迁安置房屋产权证,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故欠余30800.00元购房款反诉人依约应于被反诉人协助其办理安置房房屋过户手续后向其支付。然被反诉人于2011年1月19日取得安置房房屋产权证后,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协助反诉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综上,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反诉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允。
此致
厦门市XX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二0一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