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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跳河后游上岸 任由施救的老公溺亡被判8年”的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12-08-24

按照我国的《刑法》规定,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本案中的陈茜对郑群拒不施救,放任结果放生,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即不作为犯罪,故法庭判其有徒刑八年。

但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有人看到另外一个陌生人落水,却扬长而去,会不会也被认定是间接故意杀人

对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成立不作为犯,行为人必须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一方面要求是法律性质的义务,另一方面要求是实施特定的积极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如警察与医生)。(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义务)。(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大人带邻家小孩去玩,则负有保证小孩安全的义务)。

本案中,一,陈茜与郑群系夫妻,《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这虽是民事法律的规定,却也必然包含着当一方有生命危险时,另一方理当施救。这是法定的义务,否则可能构成遗弃甚至故意杀人罪。夫妻之间紧密联系程度与关系决定了陈茜本身对郑群有施救的义务。二,本案中,郑群是因为营救陈茜才跳进河里的。陈茜因两人吵架生气跳河,郑群不会游泳,却毫不犹豫的跳进河营救陈茜。如前述刑法之规定与理论,从事实上说,郑群跳进河里与陈茜有直接关系。陈茜生气跳河的行为是先前行为,因自己的先前行为导致郑群跳进河里,陈茜有施救的义务。郑群明知自己不会游泳,情急之下跳进河里,既是感情使然,也在尽自己法律上的义务。作为配偶,陈茜应当知道郑群不会游泳,却自顾生气跑回娘家。郑群的死与陈茜有法律上的间接因果关系。即明知郑群不会游泳,却不施以任何援手。即使郑群会游泳,陈茜也当积极施救,而不是任由郑群挣扎至死亡。

而此前假设的情景中,陌生人对落水者或跳水者只有道德上的义务,却没有法定的施救义务,故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即不属于不作为犯罪。当然,法律虽不能惩罚,但理应受到道德谴责。



附:女子跳河后游上岸 任由施救的老公溺亡被判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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