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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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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遭遇工伤!!!
更新时间:2009-09-06

今年6月时,关先生到一家工厂打工,没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里,他在关闭工厂的电大门时,因同事操作失误,导致他的手被门夹住,经医生确诊为右手开放性骨折。此外,这扇门因年久失修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但出事后,大门已被工厂修好。3个多月过去了,关先生的伤还没好。可单位却要求他上班,并称如再不去上班,就和他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关先生感到很委屈:他没追究工厂的责任,工厂却以种种借口想和他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工厂应对他的伤负责吗?工厂因他负伤,而要与他解除劳动关系,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关先生:他的伤属于工伤。我国《劳动法》有规定:"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工伤治疗期间,工厂不得和关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并应支付他的医疗费和工伤期间的工资。但《劳动法》同样对工伤治疗期间做出规定,如果关先生的伤已治好,或已超出合理期限,则关先生可能存在违约的情况,应受到工厂规章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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