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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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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中心以没有行政强制执法权,不受理补缴社保费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2-08-17

社保中心以没有行政强制执法权,不受理补缴社保费怎么办?



上个月代理的一个劳动争议案子,涉及到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该用人单位是按照上海市的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明文规定,社保争议均在法院受案范围,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有监督、检查并强制征缴的智能。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但我的当事人到某区社保中心去办理此事,社保中心的人竟然回答,本单位没有强制执法权,不受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公布)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即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自己强制执行(常见的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有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工商),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关于社会保险争议,社保中心应当受理。如果社保中心以种种理由不作为,当事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据行政不作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还可以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5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发布)第六条的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4条也有类似规定,“责令限期缴存;与其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很显然,国家已将出发的职能授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该中心是行使处罚权的唯一单位。若用人单位拒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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