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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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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存在及防范(一)
更新时间:2012-08-11

国际贸易中的买方与卖方的权利义务

在近几年中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中,越来越多的外国朋友开始关注贸易中买方与卖方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方与卖方在贸易中的法律关系属于买卖法律关系,双方的买卖法律关系在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时成立,双方享有中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买卖双方在贸易中享有以下的基本权利义务:

一、卖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卖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以及与货物相关的文件单证,并确保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要求一致,如果买卖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1)财产所有权保留权

一般卖方可以在合同约定,在买方支付完全部的货款之前,买方仍然保留其出售的货物的所有权,目的在于防范买方拒不付款时的风险。

(2)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卖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其他货物要求交付货物,并且交付的货物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包装,便于货物的运输。因此,关于货物的描述及要求,越详细越好。

(3)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交货地点是买卖双方确认,并且卖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送抵的地点,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交货日期,那么卖方应当在达成协议后的合同期限内交付货物。

(4)权利瑕疵担保

如果卖方出售的货物被第三方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则卖方出售的货物也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即卖方在出售和交付货物,应当有义务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不会被第三方主张权利;如果买方因货物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则卖方有义务赔偿买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5)卖方的质量担保义务

如果卖方出售的货物有任何质量缺陷或其他缺陷,那么卖方有义务更换或进行赔偿。

(6)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买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买方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受领货物,同时,遵守合同的其他约定。

(1)核实卖方的企业信息

为避免在国际贸易中的交易风险,买方在与卖方开始贸易合作之前,应当先核实买方的企业信息,至少应当核实卖方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证据,从而评估贸易风险。

(2)货物检验期以及货物存在瑕疵通知时间

买方应当在货物的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3)货款的支付

买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时间,则买方应当在货物和相关文件交付后付款。

(4)受领货物

买方有义务协助卖方交付货物,并按合同约定受领货物,如果买方怠于履行受领货物的义务,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5)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争议解决方式

由合同引起或有关的争议,包括合同的履行、效力或终止,可以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效力,同时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

如果协议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双方可以选择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争议。

(7)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双方应当坚持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只有诚信才能在国际贸易中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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