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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进然律师
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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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关注的专利法修改细节
更新时间:2009-08-01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将于今年10月1日生效,在中国政府准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背景下,本次修改的目的在于促进中国从专利申请大国向创新型强国转换。企业作为创新的主体,应采取相应措施以适应修改后的专利法,控制研发、专利申请、新产品宣传和市场运营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具体而言,企业应当关注如下修改细节:



关注一、专利授权门槛提高

修改的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将专利授权条件由"不得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修改为"不属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

上述修改将专利授权标准从"相对新颖性"提高到与"绝对新颖性",将引导企业提高专利申请质量,限制企业的仿制型研发。此前,相当部分企业在中国仿制没有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国外产品,根据相对新颖性标准,因为并未在国内公开使用还可以申请中国专利,从而制止其他后续仿制的竞争对手。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类似申请将因不具有新颖性而不被授予专利权,因此,企业应当及时调整研发战略,尤其是跟进型研发企业,即使仿制国外产品,也应当进行消化吸收并改进后才申请专利。



关注二、共同申请需约定

修改后的第十五条规定"共同申请专利权人之间没有对专利权的行使进行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而目前企业多数研发项目均涉及与第三方高校或供应商共同完成,若没有对共同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行使做限制性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很可能出现共同专利权人将共同研发的专利普通许可给竞争者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联合开发过程中应更加详细的约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以及共同申请后的专利权由谁行使和如何行使,最好限制共同权利人向竞争对手许可和转让权利,以避免可能出现的上述风险。



关注三、国外申请需保密审查

修改后的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并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向外国申请的,在中国申请的不授予专利权"。

此前,专利法仅规定不得直接向国外申请,但并无相应处罚措施,所以很多企业都直接向国外直接提交专利申请。本次修改后,将对企业直接向国外申请提出限制,尤其是具有跨国背景的企业在中国的研发中心,更应避免撞该红线。



关注四、"许诺销售"将构成侵权

修改后的第十一条和第七十条将未经许可"许诺销售"外观设计产品的行为定义为侵权行为,这将对企业的宣传、推广新产品带来很大挑战。此前,企业在参加展销会过程中,展品因并未实际销售属于许诺销售,并不属于侵权行为,即使展品与投诉方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展会当地行政司法机关也不能认定为构成专利侵权,只能按照参展协议要求其撤回或遮盖展品。

今后,类似行为将直接被认定为侵权,展会当地行政司法机关也可以在法律的规定下获得更多管辖权,参展企业将可能被申请诉前禁令、承担侵权赔偿等侵权责任,因此,在具有新产品外观设计的宣传品发布前,企业应当对宣传品上的新产品外观设计进行侵权风险评估,否则,企业将面临更多的侵权风险。



关注五、专利侵权成本更高

修改后的第六十五条将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额从50万提高到100万,同时明确规定赔偿额还包括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专利侵权的违法成本更高,企业应采取措施避免侵犯他人专利。同时,企业也应当更积极主动的维护其专利权,可以委托专业律师采取多种方式制止专利侵权行为。

关注六、滥用专利权将赔偿

修改后的第四十七条规定"专利权人因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此前,部分企业利用实用新型专利不经过实质性审查的特点,将公知技术申请进行申请后主张权利,或者采用其他滥用专利权行为,都因为缺少法律明确规定,被主张权利人很难得到赔偿救济。今后,企业在行使专利权时应谨慎,避免因构成滥用专利权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竞争对手滥用专利权行为可以依据本条予以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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