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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福进律师
福建-莆田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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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转让协议
更新时间:2012-07-31

营业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海绵再生、打包、方块等的营业转让事项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履行。

第一条 总则

本协议目的在于使乙方能够利用甲方所转让的本合同标的进行营业活动,使乙方与转让前的甲方有相同的经营者的地位,并且使乙方得以顺利营业并发展。

第二条 转让标的的界定

本营业转让协议中的营业,定义为商事主体所具有的有机组织起来的营业财产,包括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原材料、现金、商品等动产;地上权、抵押权等物权;债权以及无形财产权;商事主体的信誉、商事秘密、关系客户及地理条件等具有财产价值的事实;与营业有关的一切债务。为了一定的营业目的而组织起来的,具有生产活力的财产,即所谓的营业。

本转让协议的转让标的特指其中的商事主体的信誉、营业秘密、关系客户,其他财产除本协议中有列明外,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诚实信用的将所有关系客户的资料移交给乙方,包括但不仅限于源材料供应商、产品消费客户等关系客户的联系方式、甲方两年内与营业有关的帐簿及书面材料等。甲方保证该关系客户向乙方转让的唯一性,不得以任何方式让甲、乙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知晓关系客户资料;

甲方应当将所有关系客户介绍给乙方认识,并理顺乙方与关系客户的关系,促成乙方与关系客户的正常交易;甲方应以乙方系甲方负责人的身份向关系客户介绍,甲、乙双方间的转让协议不得向第三方特别是关系客户透露;

转让后乙方与关系客户的第一次交易,甲方均应当无条件陪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理顺乙方与关系客户的关系,不得拒绝履行协助义务;

甲方应当将所有业务手机号码卡移交给乙方。

2、甲方转让后所从事的行业,若有用到乙方生产、收购、经营的相关产品,甲方应当按乙方行情价向乙方购买,不得向第三方购买。

3、甲方转让前经营海绵再生、打包、方块业务所雇用的相关员工,转让后应继续留在乙方处上班,由甲方负责说服,乙方给与同等待遇。

4、甲方应当就能正常经营海绵再生、打包、方块等相关的营业秘密、注意事项向乙方履行充分告知义务。

5、甲方同意将车辆闽B 无偿赠送给乙方,将车辆交付乙方的同时移交车辆行驶证、保险凭证。甲方保证该车辆无权利瑕疵,没有未处理的事故。乙方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方应当协助办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甲方将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等海绵再生、打包、方块业务能正常开展所需的行政许可证件移交给乙方使用。甲方负责将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过户给乙方,若因法律、政策规定无法过户或者乙方无法自行申请的,甲方无条件将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移交给乙方使用并不得注销,需要年检的由甲方负责办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甲方因经营海绵再生业务而产生的债权人民币 元转移给乙方,甲方欠老张的打包海绵购买款及其他海绵业务产生的债务人民币 元转移给乙方。所转移的债权应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前十天内甲方与甲方的债务人存在海绵再生业务交易的为限,以消费客户出具的欠款货单为准,该货单由甲方移交给乙方。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偿还、收取、抵消债权、债务。该债权、债务无条件转移,需要甲方通知、协助的,由甲方解决。其他的甲方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

8、甲方保证向乙方所移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9、甲方应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甲方保证甲方及甲方亲属、朋友不得通过各种方式经营与乙方同类业务或经营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如海绵边角料、海绵再生产品、方块及相关上、下游产品等)。

10、甲方应当最大诚信的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以使本协议目的得以实现。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于签订合同之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貳拾萬元(200000元),于2012年6月15日前甲方向乙方转移完债权、债务后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萬元(50000元),共计人民币贰拾伍萬元(250000元)作为转让费。

2、乙方营业后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构成重大违约,应向乙方退还转让费人民币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并承担双倍转让费的违约金:

①甲方未将全部客户资料移交给乙方的,或所移交客户资料不真实的;

②甲方将客户资料让第三人知晓的;

③甲方经营、参与经营或以其他方式从事与乙方同类业务或经营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的;

④甲方以任何方式指导、帮助甲方的亲属、朋友经营与乙方同类业务或经营存在竞争关系业务的;

⑤其他甲方违背重大诚信原则的行为的;

⑥其他甲方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难以实现的;

2、因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2012年6月 日 2012年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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