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双方的借贷关系一旦成立,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借款金额的认定。
在本金的认定上,一般情况下,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中载明的借款金额即本金,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出借人支付本金时预先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砍头息”,我们国家的法律对这种做法是禁止的,这种情况下虽不导致借款合同整体无效,但借款的本金应按照实际使用的资金数额来认定。
利息的认定上,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可以约定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即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利息的约定有明确的限制,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的四倍。
实践中,也存在出借人为谋取高额利息将未偿还本息进行结算后,按照结算数额出具借款凭证并计算利息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如果前期约定利息合法,结算后出具的债权凭证中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借款本金;如果前期约定利息超过法律规定,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计算入后期借款本金。但无论上述哪种情形,借款人在借期内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均不得超过以最初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LPR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