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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和多重劳动关系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4-04-25

混同用工通常表现为劳动者基于工作安排同时为多个单位提供劳动,或在多个关联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主导下,劳动者同时为多个关联单位提供劳动另外,在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签约主体、工资发放主体和社会保险缴费主体时常存在不一致。多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期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均符合劳动关系要件的用工关系。

重劳动关系与混同用工之间的区别在于: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同时与家单位建立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关系,分别接受家单位的用工管理并获取相应劳动报酬,每个关系都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每个用人单位独立承担用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见,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混同用工则是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劳动者在一段时间内只为一家单位提供劳动。混同用工的情况下,首先判断哪个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如已经订立了劳动合同,则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如未订立劳动合同,则结合招聘对象、工作场所、社保缴纳、工资支付、用工管理等综合认定劳动关系主体,并可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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