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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美宏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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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赔偿金主张终于得到法院支持
更新时间:2012-09-10

【案情】

2010525,喻某(化名)受聘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期间,公司为其缴纳社保。2011628,公司以喻某工作存在失误为由向其出具了书面的《辞退单》,由于喻某对辞退决定有异议故拒不签字,所以公司又借故将《辞退单》收回(《辞退单》在喻某手上时,喻某对其进行手机拍照留存并将其打印出来维权)。`之后,公司以扣押56两个月工资为筹码,要求喻某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签署主动离职申请表,否则将扣押工资。喻某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但拒绝签署主动离职申请表,并要求公司按法律规定及时支付拖欠工资和相关经济补偿,公司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630日,喻某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公司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介入后,公司于74出具了喻某旷工的《通告》,辩解因喻某旷工多天所以按其自动离职处理,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因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达成协议,喻某遂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本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

【结果】

本案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例,劳动仲裁是必经的法律阶段。在仲裁的过程中,喻某未委托律师,亲自参与仲裁过程,请求裁决公司及时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由于其欠缺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而未能充分举证,无法证明公司违法辞退的事实,结果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只裁决公司支付拖欠喻某的工资,驳回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喻某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联系到本律师,并提交了相关的资料。本律师分析之后指出,由于公司属于违法辞退,所以喻某在仲裁阶段应主张赔偿金,但是其却主张了经济补偿金,这对上诉到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会有影响。为了更好地维护其利益,本律师建议将诉讼请求改成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喻某对本律师的诉讼方案表示认同。于是,本律师代理其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同时,向法院申请调取了喻某前往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的书面记录,以证明公司旷工的主张不成立,并补交了一份录音证据。然而,一审法院以《辞退单》不是原件为由,在未审查录音证据的情况下,驳回了喻某主张赔偿金的请求。本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未查明案件全部事实,在征得喻某的同意之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开庭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了本律师提交的录音证据和主张,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辞退,应承担赔偿金责任,但是由于仲裁阶段喻某只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故应按其在仲裁阶段的主张进行判决,遂判决公司按喻某在仲裁阶段主张的数额标准支付赔偿金。喻某的合法权益经历了一波三折之后终于得到了维护。

【点评】

本案中存在的违法辞退事实虽然在二审法院得到确认支持,但是由仲裁阶段未有专业律师介入,导致仲裁请求不充分,主张不全面,影响了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结果。本来公司应该按喻某的工作年限一年补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全额支付赔偿金,由于没有专业律师介入仲裁阶段,喻某仲裁时主张的请求与数额不全面,导致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的维护,在二审诉讼只能得到部分的赔偿金,这不能不让人感到可惜。可见如有法律纠纷,及时找专业律师介入是多么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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