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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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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故意杀人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适用
更新时间:2018-01-03

基本案情:

2007年1月上旬,王某等人在被告人叶某开设的饭店吃饭后未付钱。数天后,王某等人路过叶的饭店时,叶向其催讨所欠饭款,王某认为有损其声誉,于同月20日晚纠集郑某等人到该店滋事,叶持刀反抗,王等人即逃离。次日晚6时许,王某、郑某纠集王X、卢X、柯X等人又到叶的饭店滋事,以言语威胁,要叶请客了事,叶不从,王某即从郑某处取过东洋刀往叶的左臂及头部各砍一刀。叶拔出自备的尖刀还击,在店门口刺中王为友胸部一刀后,冲出门外侧身将王抱住,两人互相扭打砍刺。在旁的郑见状即拿起旁边的一张方凳砸向叶的头部,叶转身还击一刀,刺中郑的胸部后又继续与王某扭打,将王压在地上并夺下王手中的东洋刀。王和郑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也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王全身八处刀伤,左肺裂引起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郑系锐器刺戳前胸致右肺贯穿伤、右心耳创裂,引起心包填塞、血气胸而死亡;叶某全身多处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判决结果:

一审、二审,被告人叶某宣告无罪。

律师评析:

叶某虽准备了尖刀随身携带,但从未主动使用,且其是在王某等人不甘罢休,还会滋事的情况下,为防身而准备,符合情理,并非准备斗殴。叶某在遭他人刀砍、凳砸等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时,奋力自卫还击,虽造成两人死亡,但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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