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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牌服务”有欺诈?阿里巴巴在甘二度吃官司
更新时间:2008-07-14

  甘肃法制报兰州讯(记者 赵利芳 实习生 丁欣) 5月27日,继兰州律师贺文龙状告阿里巴巴案之后,甘肃又一市民诉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两起案件如出一辙,该市民的诉讼理由同样也是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存在欺诈。同时,该市民将为其提供服务的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阿里巴巴)及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的甘肃代理机构兰州中信安科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兰州中信安科)一并告上法庭,请求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0万余元,并解除服务合同。嘉峪关市民再告阿里巴巴

  2006年,甘肃省嘉峪关市市民余江(化名)在阿里巴巴的网站及宣传图册上了解到一项网络实名王牌服务,宣传称:“用户无需登陆任何网站,无需知道企业的具体名称,只要在地址栏中输入相关产品、服务或行业,就能弹出企业网站,独占行业王牌位置。”2006年3月26日至2006年4月28日,余江购买了莫高窟等16个名称的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使用权,共计花费2万余元。而余江是通过阿里巴巴指定的其在甘肃省的代理机构中信安科购买的。此后,余江在2006年9月才知道,给他提供这项网络实名王牌服务的是北京阿里巴巴而不是之前宣传的阿里巴巴。另外,后来他才得知,这一服务的实现还需要下载一个中文软件,这些余江在购买前并没有被告知。余江认为,三被告在介绍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这项服务时存在虚假宣传、有意隐瞒相关信息,侵犯了知情权,致使他在不正确和不全面的信息基础上购买了服务,构成了欺诈行为。

  今年2月28日,为争取维护自己的权益,余江一纸诉讼将阿里巴巴、北京阿里巴巴、中信安科一同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诉判决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双倍返还其支付的网络实名服务费,共计人民币46600元;连带承担本案公证费、律师见证费16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赔偿合同预期可得利益30000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法庭对话双方各有理

  5月27日,该案在兰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次,余江委托甘肃前一状告阿里巴巴案的当事人——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文龙担任其代理人。而北京环球律师事务律师李再次作为阿里巴巴和北京阿里巴巴两被告的共同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并做出了综合答辩。

  余江在庭审中称,谁是真正的服务提供者?实现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服务的先决条件是什么?被告没有向其告知。同时,也未向其告知此项服务的关键合作伙伴美国微软公司和中国电信与第二被告雅虎中国的合作已经到期。所提供的阿里巴巴网络实名服务的功能已经无法按照被告向原告宣传的技术途径实现。另外,三被告均未向原告说明网络实名王牌的使用是依赖被告三七二一公司的网络实名插件的。而在第一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宣传广告中称:“用户无需登陆任何网站,无需知道企业的具体名称,只要在地址栏中输入相关产品、服务或行业,就能弹出企业网站,独占行业王牌位置。”故三被告故意隐瞒相关信息,构成欺诈。

  针对余江的诉求,阿里巴巴和北京阿里巴巴两被告均请求法院驳回余江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该案诉讼费。二被告答辩称:其一,“王牌服务”的提供者是北京阿里巴巴(原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下称“3721”),而非其提供,其与北京阿里巴巴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其与该案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其二,3721未隐瞒对余江是否购买“王牌服务”有决定性的信息,不存在商业欺诈。其理由是3721通过“王牌服务”的《服务条款》和《购买须知》明确告知了余江“王牌服务”的提供者是3721,并将刊载上述内容的网址公布在了“王牌服务”的宣传图页和《阿里巴巴网络实名产品购买订单》中,且发给余江的《阿里巴巴网络实名产品服务证书》也明确显示证书系3721签发,而3721作为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企业,在宣传“王牌服务”的宣传图页上登载阿里巴巴网站的标志,经集团许可使用集团公司名称对产品冠名,无可厚非;3721明确告知了余江实现“王牌服务”的先决条件,余江在享受“王牌服务”时无需安装王牌插件,即安装王牌插件不在合同范围之内。并据此认为,王牌插件是否会与其他软件出现技术冲突不在该案审理范围之内;3721提供“王牌服务”的过程中无需取得任何浏览器提供者或者电信运营商的同意或协助。其三,3721提供的“王牌服务”目前仍可按其向余江宣传的途径实现。同时,二被告当庭提供了证据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称,“网络实名”软件是一款合法、优秀的软件,已经由中国软件测评中心根据国家标准进行了常规测试,测试结果优秀。而第三被告中信安科认为,按照合同规定,其给余江提供的只是代理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其不应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经过两个多小时庭审后,法庭决定对该案择日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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