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5日中午,我正准备休息,突然接到一个电话让我去接案件,我说下午上班时行不行,对方说人死了。人命关天,我只好立即赶到约定的地点。
委托方熊某介绍事件发生经过:2016年3月13日,委托方(甲方)法定代表人熊某与受害方(乙方)法定代表人徐某签订《矿产成品库房制作安装工程合同》。2016年3月23日上午,乙方法定代表人徐某在施工中从库房顶摔落下来,熊某拨打120将徐某送往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2016年3月25日,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亲属向熊某提出90万元的赔偿请求。
经审查,《矿产成品库房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就设计标准、材料供应、工程量、价款、工期、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都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虽然以个人名义签订未加盖单位公章,但熊某和徐某都是其各自企业法人代表,其行为系法人履行职务行为,代表各自的企业。徐某的“钢结构有限公司”是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具备从事钢结构建设资质,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加工承揽合同,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加工承揽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揽方(徐某)承担,定作方(熊某)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律师认为出于人道,承担丧葬费部分是应该的,委托人接受该建议。
3月25日下午2点,律师、熊某及其父亲与受害方的四个亲属在一茶馆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受害方要求赔偿90万元,并拒绝说明赔偿理由,态度十分强硬,谈判未果十分钟后结束。
2016年3月26日,受害方披麻戴孝到熊某的生产厂区放炮、烧纸,熊某报警,警方出警了解案情后组织双方协商未果,受害方拉白布条封锁熊某生产厂入口,事态升级。3月26日下午受害方拒绝与律师见面,并在厂区搭设灵棚。
此后,由当地公安机关、基层村委会和管理区政府等部门多次组织协调,熊某考虑到徐某两个孩子尚小,一个15岁,一个才5岁,实在太可怜,同意救助并达成救助性补偿协议。
二、本案反映的问题
一、徐某身为企业法人,毫无安全生产意识,本人及其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带头盔,不系安全带,事故当天上午,已经有工人摔落事件发生,虽经熊某方多次劝告、阻止,但徐某依然我行我素。徐某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丢了自己的性命,使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幼年丧父,家破人亡,使熊某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害人害己。
类似情况并非个别现象,施工人员往往“艺高人胆大”,总是以出了事“我自己负责”对抗劝阻,一旦出现事故,自己也不负责了,尤其是发生死亡事故,死者亲属根本不考虑事故原因及自己的责任,采取非正常手段,将责任及损失转嫁给对方。安全问题对于各方都是大事,一旦疏忽,必然损失惨重。
二、事故发生后,受害方找到当地法律专业人士,索赔90万元是按照2016年的新标准咨询的结果,受害方知道通过正常的诉讼途径索赔90万元非常困难,采取非正常手段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给企业、政府施压,以满足其不合理的要求。
多年来,重信访轻法律的政策,导致涉案当事人不寻求司法救助,而是采取上访、围堵、闹事等非正常手段解决问题。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为了社会稳定,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最后很多人的无理要求都得到满足尝到了甜头,于是效仿之风愈演愈烈,信访的人越来越多,政府被拖累,社会管理资源被浪费。
大多数的闹事行为都涉嫌破坏生产经营或其他违法犯罪,但相关部门投鼠忌器,不敢依法打击。为了解决问题,大多数是迁就受害方,不仅牺牲了他人你、企业或者政府利益,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造成的社会影响是负面的。值得欣慰的是,针对类似事件,目前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是打击而不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