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等人于2012年2月至3月间购买感冒药,雇请他人提炼麻黄素进行贩卖中获利。黄某被抓后聘请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娟、郑文峰为其辩护。庭审当中,辩护人提出林某只有参与起诉书所指控的第一起犯罪,未参与第二起,系初犯,且案发后缴交部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以及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的意见得到法庭的采纳,安溪县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林某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