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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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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费”,法院判决返还
更新时间:2005-10-21
李某邀请平日里相处得比较要好的几个朋友一起来到某酒楼吃饭。 几个菜上来,李便打开自带的酒和朋友们推杯换盏起来。几个人酒兴正酣。这时,服务员走了过来,很有礼貌地说道:“对不起,我们酒楼是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如果自带酒水,我们将以每瓶50元收取开瓶费。你们今天自带了三瓶酒水,因此,要向你们收取150元的开瓶费。”李某和几个朋友说喝自己的酒,还得向酒楼付钱,顿时气不过,于是和服务员争吵了起来。好说歹说,最后酒楼还是收取了的150元开瓶费。好好的一顿晚餐就这样被搅了。李某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觉得此事不能就这样算了,总得找一个地方去评评理。   李某遂向王律师咨询,经王律师解答后,李某委托王律师一纸诉状将酒楼告上了法庭。诉称酒楼收取原告150元的开瓶费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如数返还收取的开瓶费。酒楼辩称:饭店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是饭店业长期以来形成的行业惯例,事实上被告也一直是这样做的。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在本案中,李某有权决定不接受酒楼的酒水服务,酒楼以“开瓶费”的形式限制了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不对的。此外,中国饭店业协会公布的行为规范虽规定了“饭店可以谢绝顾客自带酒水”,但同时还规定了饭店应在显著位置作出上述标识,本案中酒楼未在明显位置作出禁带酒水的标识,从而引起本案纠纷,存在明显的过错,因而也是不对的。酒楼收取“开瓶费”,事先并未经物价部门核准同意,其擅自收取“开瓶费”,是一种乱收费行为。因此,酒楼确应如数返还收取的开瓶费。 王律师案评: 李某依靠法院的一纸判决最终讨回了公道,而酒楼在这次诉讼之后也很快地在店堂的显著位置作出了相应标识。这个简单的案例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在消费者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我们的服务行业应当不断增强“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顾客是上帝”的观念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而更应当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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