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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被“坑”多年,台商欲讨公道
更新时间:2010-12-06
声称被“坑”多年,台商欲讨公道

2010年12月6日·厦门商报· 第A13版 · 台商周刊

  王先生问:“不但要把农场归还给我们、赔偿我们4年来无法生产的损失,还要讨回公道。但是,我们向法院等各方询问案情进展均得不到答复,现在我该如何上告?”

  商报记者 | 陈怀安

  

  日前,在厦台商王先生拨打台商周刊热线5581363,讲述自己在厦门投资农场几年来“被坑惨”的经历。“对方在今年初已经被抓起来,几天前被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到法院。可是我还想告他合同诈骗、侵占财产、伪造文书等,我该怎么办?”王先生在电话中称,案件已经拖了很久,很希望能赶快有个结果,可是诉求无果。

  12月3日,王先生致电台商周刊称,他2001年就来到大陆,2002年向厦门岛外某村民黄某承包了三个池塘和30多亩山地,作为发展养猪、养鱼等养殖生产基地。双方签订有用地协议,约定农场租金每年5万元(人民币,下同),租期16年。王先生说,他与黄某一开始的关系并不错,“他没有钱,都跟我们借。孩子上学、欠别人钱还不了、银行贷款也向我们借,前后有20多万元人民币,后来都没还。”王先生称,黄某非但没有还钱,该农场后来面临征地,他还想侵吞估计一百多万元的赔偿款。“就是因为这个,他才陷害我。”

  2006年的一天,公安民警突然造访农场,从王先生农场厂房内搜查到一批制造假烟的机器,于是拘押了王先生夫妇。“那些机器是租给别人寄放的,人还是黄某介绍的。”王先生说,黄某表示朋友在厦门岛内的工厂还没盖好,先寄存在农场,过几天工厂盖好后就搬走。“想不到,没过几天,公安就找上门来,把我们抓走了。”所以,王先生怀疑自己根本就是被设计陷害的。

  王先生夫妇被拘押了一个月后无罪释放。可是,这一个月期间却发生了很多事情。首先,他们在看守所被告知:农场事宜需写授权委托书给别人代为打理。“我想委托给在大陆的亲戚,可是却又被告知不行,需要是人在台湾的哥哥。”于是,王先生接到一份现成的委托书,他只需在上面签字、盖指纹。“他们还说看守所内是不能传递纸条的,要将委托书日期改成被拘之前,我只好照做。”

  结果,当王先生夫妇被释放回到农场,发现农场内养殖的猪、牛、鱼、鸭等,都被黄某卖得精光。“他与另一个台湾人陈某一起,不知道通过什么办法,制作了许多份文件,起先是伪造成我人在台湾的哥哥转授权给他,让他将农场变卖;后来干脆伪造成农场是台北一家公司所投资的,我只是受该公司委托。”王先生说,由于自己被拘押,该公司便撤销了委托许可权,并委托黄某代为管理一切事务。黄某甚至称,只是协助台北公司进行售卖农场的猪和鱼,并将所得款项全部交由该公司代表陈某带回归还公司,甚至有陈某写的收据,同时台北该公司也有证明款项已收到,并发函至公安局进行相关事宜说明澄清。

  “虽然两岸还隔绝,但事实上这些文件很容易辨识出是假的!因为台湾公司哪里可以直接投资大陆?而且无论哪一份委托书、授权函,都没有经过海协会、海基会,没有任何公证。”王先生气愤地说。

  随后,王先生又说,寄放在黄某处的10万元台币、1.4万元人民币也都被其侵吞了。“他骗我们说是取保候审花掉了。可民警告诉我们:我们是被无罪释放的,哪还要取保候审?”

  为此,王先生4年来四处上访状告,不但向各级台办反映,向台商协会顾问律师咨询求助,还到过北京上访。王先生称,双方也曾多次协商,但总没有达成和解。直到2010年3月3日,黄某终于被公安局带走,并以“2006年,以私自贩卖王先生农场养的生鱼生猪,断水断电等手段破坏养殖场的生产经营,损失近百万元”为由,认为黄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进行拘留。4月6日,区检察院也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黄某进行批捕。

  “我们却到近日才被告知,黄某已经于12月1日移交区法院,可是我们都没有接到任何开庭通知。”王先生在电话中语调愁苦地说,他们不仅要追究被拘黄某“破坏生产经营罪”,还要追究其伪造文书、合同诈骗、侵占财产等罪状。王先生问:“不但要把农场归还给我们、赔偿我们4年来无法生产的损失,还要讨回公道。但是,我们向法院等各方询问案情进展均得不到答复,现在我该如何上告?”(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2010年12月6日·厦门商报· 第A13版 · 台商周刊

  文中台商王先生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如何了解法院对于黄某“破坏生产经营罪”处理进展情况;二是如何上告诸如伪造文书、合同诈骗、侵占财产等。

  根据大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资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因此,台商王先生若想了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案情进展,一是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身份,直接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严惩被告人黄某,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自己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二是可以等待法院就黄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件结案后,直接向法院承办法官了解。

  第二个问题中所涉及的罪名,均属于经济犯罪案件范围,依法应该由经侦部门处理。建议台商王先生直接向该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要求立案侦查并予以处理。律师咨询电话:13720890151 

  (记者 陈怀安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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