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程杰律师
陕西-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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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人身损害赔偿代理意见
更新时间:2013-08-30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X、李XX的委托,指派程杰律师担任王XX、李XX上诉案件两上诉人的代理人,本代理人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主观臆断,没有对医疗专门问题进行深入调差核实,至本案在事实认定方面矛盾重重,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被上诉人在做饭时产生的昏迷是因为自身体质原因,与天然气中毒无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本案中上诉人到增前天燃气供气有限公司了解情况,被上诉人被送往医院当天天然气并未发生任何泄露。众所周知的一个常识:天然气在燃烧的过程中释放出来的是二氧化碳气体,二氧化碳没有任何毒性,是不会对人体产生任何不良反应,即便是天然气在燃烧过程中因不完全燃烧会产生极为少量的一氧化碳,该一氧化碳释放出来后会立即与空气中的氧气发生化学反应形成二氧化碳。被上诉人在被送至医院时自诉人怀疑是天然气中毒,而根据天然气的有关常识已经排除被上诉人天然气中毒的可能性。

2)高血压患者有头疼、眩晕、耳鸣、心悸、气短、失眠、肢体麻木、头晕、精神改变、眼睛突然发黑、说话吐字不清的症状。天然气中毒症状表现为头痛、头昏、恶心、呕吐、软弱无力抽痉、昏迷,两颊、前胸皮肤及口唇呈樱桃红色,如救治不及时,可很快呼吸抑制而死亡。由此可见两种病症生理表现具有极强的相似度。被上诉人误认为自己是天然气中毒,两者在治疗方式上也存在相似性,比如都需要高氧,并且用药也惊人的相同。不得不怀疑被上诉人的主治大夫是用什么样的方式将治疗高血压及一氧化碳中毒的药物及价格区分开的。 3)每一种病症都有其生理与病理上的表现,天然气中毒后一氧化碳很难从血红蛋白上解离,表现在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含量的高与低,被上诉人有晕厥反应第一时间被送往横山县医院治疗,经抽血检查被上诉人血液各项指标均正常,其中血红蛋白量139,参考值110-160gL,由此也可推断被上诉人根本不是天然气中毒。被上诉人在MOUMOU医院的血液检查结论更说明被上诉人是血脂不正常和天然气中毒没有任何关联。 综上述3点所述,被上诉人根本不是天然气中毒,其错误将高血压、高血脂的反应当成天然气中毒,不仅造成自己治疗的误区,也给两上诉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4)被上诉人在MOUMOU1医院的血液检查同样也可说明其不存在天然气中毒症状,院方诊断出被上诉人患有液化石油气意外中毒,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虽然都属于燃料一类且都可用于日常生活,但液化石油气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当其用于家庭燃料时必须装载于气管中,而本案中用的是天然气燃料,至于被上诉人诊断出患有液化石油气意外中毒就不能确定其是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意外中毒。 5)被上诉人在陕西ZZ司法鉴定中心委托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YY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及治疗高血压、高血脂、泌尿系感染、硬膜下积液是否与天然气中毒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鉴定被上诉人不构成伤残,被上诉人自诉时感头、痛头昏,不排除与天然气中毒有关,另外与被鉴定人年龄偏大、高血脂以及血管机能退化也有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鉴定书必须有明确的鉴定结论,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那么第二次的鉴定虽已经证明了被上诉人不构成伤残,但对于被上诉人自诉时感头、痛头昏,不排除与天然气中毒有关,另外与被鉴定人年龄偏大、高血脂以及血管机能退化也有关系的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便有其合理性,在之前的观点中已经排除了被上诉人天然气中毒的可能性,那么由此可以断定被上诉人自诉时感头痛、头昏是因为其年龄偏大、高血脂以及血管机能退化引起的。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以及交通、住宿等费用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提请法庭注意,虽然第二次鉴定证明被上诉人不构成伤残,但其中的问题值得注意,九级伤残与不构成伤残之间是有很大跨度大,那么到底是鉴定机构的不负责任还是人为操作的结果? (7)请法庭注意一点,除了被上诉人自诉的有头疼、头晕的不适之感,被上诉人所有的诊断证明、病历,鉴定书都可证明被上诉人身体功能正常。在各项功能都正常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九级伤残,在血液检测正常的情况下可以有一氧化碳中毒!经过前面的论证被上诉人不可能天然气中毒,所有一切都是其自诉的结果。 6)关于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的问题,首先明确表明所有费用不应该由两上诉人来承担。▲医疗费 应当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交易单据为凭证,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自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承担。被上诉人在横山县医院以治疗结束,病历显示已治愈,对于其他扩大的治疗费用属于个人意愿,应当由被上诉人自己承担。▲误工费 被上诉人已到达退休年龄,虽被上诉有一定的劳动能力,误工费也只能依据被上诉人工资1200元/月计算,即每天一天也就 40元,▲营养费必须有医疗机构的意见,被上诉人的众多病例中没有此项意见,也不应该得到支持。▲交通费、住宿费必须有转院证明,否则也属于扩大损失应自行承担。

8)上诉人因被上诉确实是由上诉人所雇佣,在入院后基于同情上诉人夫妇已经给付了医疗费10828元,伙食费800元,检查费2000元,住院期间的工资1300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对专门性问题没有认真调查,致使上诉人蒙受经济上的损失,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代理人:程杰

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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