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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腾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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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房屋租赁恶意诉讼案被告方胜诉辨析
更新时间:2014-12-05
一、基本案情
2000年4月,饶女士向叶某租赁房屋并签订《楼宇租赁合约》。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000年5月5日至2001年5月5日,月租金2100元。合同期满后,双方决定不再续约,饶女士便搬离房屋。2006年2月20日,即在租赁期满后4年多以后,叶某的父亲叶父在报纸上登声明,称饶女士欠租金一年多,请其20天内来“处理事务”。饶女士果断拒绝了这种无理要求。但叶氏父子并不死心,于2012年5月4日向罗湖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关系,腾退房屋,并向其支付从2004年10月暂计至2012年4月30日的租金及滞纳金。
对于叶氏父子这种无赖的敲诈行为,被告饶女士积极应诉,力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遗憾的是,饶女士委托了T某作为其代理律师,却不知T律师竟然是与原告叶氏父子的代理律师Z是在同一家律所执业。T某接受委托不仅违反执业规定,且在接待饶女士之前就曾接待过原告叶氏父子,并为叶氏父子提供了起诉思路。T某代违规理后,不知出于何种目的,一直规劝饶女士和解,造成诉讼的拖延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且在代理过程中违背饶女士的意愿,曲解事实。原告叶氏父子对这起恶意诉讼更是变本加厉,于2013年4月27日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另行起诉饶女士,要求饶女士支付从2012年5月1日暂至2013年4月30日的租金及滞纳金。至此,T某迫不得已告知饶女士上述实情,愤怒不已的饶女士决定委托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律师代理应诉事宜。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 (1)饶女士是否在合同结束后,一直居住在叶某的租赁房屋内; (2)该租赁合同是否能证明上述法律关系的存在。
三、判决情况
深圳市罗湖法院于2013年底,裁定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
四、案件辩析
本案纯属某些无赖,应为其他的矛盾纠纷而无中生有地制造事端,并且选择以法律手段来达到其打击报复的目的。遗憾的是,由于饶女士非常不幸地遇上无良律师,进而导致其在诉讼过程中一直躲躲闪闪,不敢正视对方当事人。对此,汪腾锋律师认为,要打破对方的污蔑,最终要的还是从对方提出的一些证据中细心筛选,找到相应的突破口,化被动为主动,逐一击破之。
庭审中,汪腾锋主任在助手席娜律师的配合下,分别从事实、情理、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运用多种推理方式理据力争,为饶女士的合法权益发出正义之声。如门锁是否有换钥匙,某年某月的水电费收据等等,一一予以排查。同时,对于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种种“证据”, 汪腾锋主任从多个侧面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甚至在辩论中利用原告代理律师提出的证据,反过来证明被告的正当性,从而狠狠驳斥了原告的无理要求。终使一场纠缠进十年的纠纷,最终恶意诉讼者的彻底败诉而告终。
五、心得总结
一件非常普通的租赁合同竟然引出一场长达近十年的纠纷。事实上,汪腾锋主任得知相关事宜后也十分重视。出于对当今的律师行业中部分无良律师公然违反执业规定和职业道德行为的愤怒,以及对当事人饶女士被滥诉反复折磨的不幸遭遇的同情,汪主任决定亲自出马,为维护饶女士合法权益。面对某些老赖们的滥诉,面对目前律师行业中部分律师公然违反行业操守,代理案件中怠慢拖延,导致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迟迟不得伸张,甚至屡遭侵犯,汪腾锋主任始终坚持“法律为本,正义为怀”这一原则,以法律为武器,为那些深陷不公的人发出正义的援声,让那些妄图通过滥诉获得不义之财的人空手而回。正所谓“被诬租金数十万,无良律师帮倒忙。知明主任汪腾锋,冤屈无助伸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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