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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腾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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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业诉讼案胜诉辨析
更新时间:2014-12-05
一、基本案情

2011年4月,在深圳经营外贸代理业务的李女士与山东****木业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李女士向山东****木业公司支付货款17万元人名币,山东****木业公司应于5月上旬向身在日本的被代理人橘先生海运发货一批符合美国CARB规格的松木胶合板。若发生争议,可向深圳福田法院起诉。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山东****木业公司先是单方面延迟发货,货物到达日本后,经日本检验机构检验发现,该批松木胶合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属伪劣产品,无法使用,也完全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此,代理商李女士第一时间通知了山东****木业公司,希望能得到退货处理,但对方对此却一直敷衍了事,导致该批货物在日本长时间停留,并由此产生了仓储、运输等费用。随着时间推移,货物因发霉而被日本方面予以焚化处理,进而产生了更多的工本费用。上述费用合计15万元人名币,均为李女士先行垫付。
面对山东****木业公司百般逃避,经多次协商未果后,2012年8月,李女士向深圳福田法院起诉山东****木业公司违约。但被告山东****木业公司却对此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得到法院的支持。李女士不服提出上诉。经深圳中院的细心研究以后,认定双方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有效,最终深圳中院裁定该案由福田法院管辖。几番折腾以后,正式的庭审终于开始了。然而在庭审中,原告李女士所提交的证据虽然十分充足,但由于该案的大多数证据都是在日本形成,而福田法院认为,上述证据并没有经过相应的认证手续,因而不予采纳。
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很不理想。随后,李女士再次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李女士深知,如果法院坚决不采纳上述在日本产生的证据的话,将很难推翻一审的判决。虽然文女士已经就此事多次向中国驻日使馆提交了申请,但遗憾的是,程序上面问题,这让文女士感到十分着急。正当李女士渐渐感到力不从心,经朋友介绍后,李女士找到了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求助维权,有感本案的复杂性,拥有十多年国际贸易仲裁经验的知明律所主任汪腾锋律师决定亲自参与此案。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 (1)被告发货的木板是否存在日本检验机构所指出的质量问题; (2)原告所收集的大量在日本形成的证据,是否在中国的法院也具有法定的证明能力。
三、判决情况
深圳中院于2013年底作出终审判决:完全支持原告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并要求被告山东****木业公司退还货款及赔偿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合计人民币32.1万元。从而维护了李女士合法的权益,并使其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四、案件辩析
本案的事实经过并不复杂,虽然原始证据充足,但毕竟还是一审败诉告终。而一审的败诉又正好是卡在法院证据采纳的环节上。由于该案属涉外商事案件,而本案的“关键证据”如实物照片,日本检验机构检验报告等,均在日本产生。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涉外证据需要得到有效的转换,即具备相应的公证书及认证书的等,方可在中国法庭上得以使用。但在一审中,因为李女士的原代理律师并不清楚这些规定流程,导致一审法官否定这些“关键证据”,进而直接导致了案件败诉结果。
经过汪腾锋律师的反复研究,针对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的证据部分,汪腾锋律师亲自制订了取证策略,并知明律师张青平及实习律师协助下,按照正确的程序和专业的陈述,分别向日本外务省及中国驻日本大阪总领事馆提交公证及认证的申请。不久,李女士便得到了日本外务省及驻日领事馆的积极回应,并顺利地拿到了关于日本产生的证据的公证书及认证书。
二审的庭审十分激烈,汪腾锋律师力挽狂澜,在法庭上与对方被告的代理律师争锋相对,分别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上反复较量。不过,在国际贸易方面经验丰富的汪腾锋律师显然更胜一筹。再加上各项一审当中因为缺少公证及认证而没被采纳的关键证据,在二审前被逐一补齐并获得了法庭的采纳。最终使李女士终在本案的二审中获得改判,大获全胜。
五、心得总结
涉外商事案件,往往涉及大量的涉外证据问题。而这些外国形成证据能否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会基于不同的国家会与中国签订的条约或共同加入国际公约而有所不同。因此,即使再简答的涉外案件,若没有丰富的涉外诉讼经验的专业律师的代理,都将面临各种不确定的风险,甚至导致真个案件的彻底败诉。而在本案中,原告李女士经历了长达近两年的拉锯战,很大程度上也是基于上述的原因。可喜的是,原告李女士在一审后即使地找到了汪腾锋律师,并最终在汪腾锋律师团队的帮助下,获得了法院的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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