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庄荣华律师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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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律师成功诉讼经验指导——如何在离婚时实现利益最大化
更新时间:2020-08-11

离婚案例一:

诉讼离婚律师真实离婚案例

【浦口区第一次起诉离婚案】
家庭暴力的复杂举证认证-律师代理技巧
法官利用酌定法定离婚条件
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强行判决离婚
成功抗辩149万夫妻共同债务】
201715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女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南京离婚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浦口区,故本案在浦口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靳德华法官【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判决予以离婚。
2、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

律师点评:
本案系庄荣华律师在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在第一次起诉能够灵活的运用律师代理技巧再一次争取到判决离婚的优秀案例,本案双方有两个孩子,能够在生育两个孩子的离婚诉讼中第一次争取判决离婚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需要律师较高的代理技巧和举证能力!
本案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一共开庭两次,被告从始至终坚决不予离婚,庄荣华律师代理女方,分次提供证据证明男方存在长期严重的家庭暴力,多次的家庭暴力,以及诉讼过程虚构大额149万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其他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因素条件,一步步的让承办法官明白双方的矛盾已经达到何种程度,同时庄荣华律师适时的发问,也让承办法官明白双方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双方无和好可能,而且每个深刻的矛盾都几乎是由对方引起的,期间男方提供了详实的答辩来抵抗不予离婚,但庄荣华律师也精确得从对方的答辩意见中找到了夫妻感情破裂的陈述,以及男方对于女方的各种指责,侧面再次印证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仅仅是喊口号,最后庄荣华律师再次利用一些间接证据来实现印证对方存在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人数广,的严重矛盾纠纷。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提交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都是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引发的,而中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第一、协议离婚,第二、诉讼离婚,协议不成,只有诉讼一条路,很多当事人惧怕诉讼的方式,而久拖不决,最终即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更加容易形成新的问题,而且一味的增加短期的分居时间有时并不能有效明显的提高诉讼过程的效果,一名好的离婚律师在为当事人办理快速离婚,需要各种经验和技巧,这更多的来源于大量的离婚案件研究,以及全面代理男方、女方、原告、被告、过错方、无过错方,能够理解和分析各种人群的利益和利弊的权衡方式,才能更加容易有效的提供对方容易接受的调解方案或者庭审意见,当然诉讼调解离婚是一个重要的方式,而举证、质证,如果陈述优势的理由和证据也是律师必修课,善于借助承办法官的力量,协助法官快速高效地办理诉讼案件,也是律师的重要必备力量和手段,在漫长的代理生涯中,庄荣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方法都兼备了方方面面的因素,若您有离婚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咨询庄荣华律师,他会给你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和诉讼全面分析模式,供您在解决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提供很多的思路和参考。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是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01 1 1民初字号
原告:A,女,教师,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公司员工,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167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内两个小孩的抚养权归原告;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南京市浦口区 1室(房屋面积131. 03平方米,现在价值250万元左右),如果双方不能确定实际价格,也可以另案主张。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3年生一子C2015年生一子D。因双方未能全面了解对方的秉性及处理方式,近几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B辩称,虽然感情已经破裂,但被告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为了小孩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是打过原告,是因原告经常辱骂被告父亲,对被告父亲进行诅咒,而且被告父亲是肿瘤晚期,原告还经常这样,才打原告的,且原告对小孩不关心,被告从来没有平白无故的打人。被告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原告对被告也是有感情的,被告是不想离婚的,但是尊重原告的选择。原告人格是有缺陷,做事的风格对小孩的教育是有影响,被告希望抚养两个小孩。财产问题,因为有债务,原告也应当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一子C2015年生一子D。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现双方因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矛盾,且被告对原告多次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另查明.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房屋登记在AB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经本院释明,原、被告未能确定房屋价格及分割方案。
庭审过程中,被告B提出,自己因支付房屋首付、父、母亲生病,向亲友借款约150万元一160万元,并提交149万元债务清单一份。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和接处警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照片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因家庭矛盾殴打原告,致原告轻伤,并多次引发警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根据原、被告生育二子的实际情况,本院确定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子,其中长子C由被告B抚养,次子D由原告A抚养。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房屋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但原、被告经本院释明后,未能确定房屋分割方案及房屋现有价格,本案不予处理。对被告B申报的债务,因其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子D由原告A抚养。
三、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15

离婚案例二:


2017年第一次起诉离婚
【分割房屋、车辆、车位、公积金】
成功抗辩消除大量夫妻共同债务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鼓楼区离婚案件2017.10.31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琐事感情破裂,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男方无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

承办法官:林冬华法官【家事庭】。

立案时间2017-5月,结案时间为2017-10月结案
本案自立案起共计5个月全部结束!

案件结果:
一、本案对方共计支付我方财产折价款121万元左右。
二、非我方签字的所有债务,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点评:
本案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原告男方实现了快速离婚。
而被告女方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大量的夫妻共同债务证据,绝大多数均无我方签字,对方也提供了银行等电子支付记录以及借条,最终庄荣华律师通过双方的收入、家庭的支付形式、双方持有的资金和其他收入以及卖房款等诸多抗辩条件予以说理,被法庭采纳,上述非我方签字的所有债务均被法庭否决!
然而,庄荣华律师利用自己独有的婚姻家事案件代理技巧,就对方的实体意见和程序意见发表反驳法律意见!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男,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5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C归原告抚养;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略。
被告B辩称,现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余略。双方有欠被告父母共同债务298980元:一是婚后双方与被告父母同住,在结婚的当天被告曾书写借条承诺每个月欠父母照顾及生活费5000元,截至20179月欠父母该费用共计15.5万元;二是父母两处房屋租金自201510月至20176月共计72100元,一直由被告收取用于生活、还贷;三是向被告父母借款2万元用于生活、还房贷;四是借父母48580元用于还房屋商业贷款;五是被告父母代付婚生子防疫针费用3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5月相识,当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登记结婚,2015年生一子C。双方婚后与被告父母同住,由被告父母帮助照顾C
关于被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对双方共同出具借条的48580元(用于还20175月以后的房贷)予以认可。对其他欠款不予认可,原告认为双方结婚当天被告即出具被告父母照顾费借条不合情理;双方结婚后收入均较高,结婚生子均收有大额礼金,买房及装修时双方均有婚前房产出售款,即便原告辞职时还转账给被告6万元,20172月还转账给被告1.5万元,双方无需向被告父母借款;被告及被告父母从未提及有此欠款,被告出具的借条应并非是当时形成;最后一笔租金收取1万余元显示系2017630日,当时双方已经至法院诉讼离婚且分居。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近年来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
双方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应当依法分割,各自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对于本案所涉财产,本院评判如下:略
三、关于被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298980元:1、被告主张为还20174月至10月房贷而向被告父母借款48580元,原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为便于履行,本院确认该债务由被告承担,原告给付被告相应补偿款24290元;2、关于被告主张每月欠被告父母5000元生活、照顾费用总计155000元,原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对该欠款原告并不知情,双有并未达成合意,且双方结婚初期收入均较高,在完全有能力给付该钱款情况下,被告亦未实际给付过该钱款,故对被告主张该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被告主张欠父母代收房租费用72100元及借款2万元、给婚生子打预防针3000元等费用,原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婚后每月均有1.6万余元收入,原告至20165月每月亦均有工资收入1万余元,在20165月至11月原告无工作期间,201645月份原告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6万元,8月份被告陈述有失业保险收入5万余元,买房及大部分装修(20165月已基本完成)及201610月之前房贷现金部分均是双方卖房款支出,20172月原告转账给被告1.5万元,自20174月至今银行商业贷款均系双方向被告父母借款,对被告所出具的借条,原告均不知情,双方均未达成借款合意,现被告并未有证据证明以上钱款系为了维系家庭生活支出而必须向父母借款,故对被告主张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室房屋内家用电器及家具,原、被告一致同意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予原告补偿款3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AB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B共同生活,A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人民币1100元,至C满十八周岁时止;A有探视C的权利,具体探视方式为每两周探视一次,每次探视一天;
三、B给付A轿车(车牌号:苏)婚后还贷补偿款27000元;
四、AB公积金账户余额归各自所有,B给付A补偿款18374元;
五、夫妻共同债务48580元(债权人为B父母)由B承担,A给予B补偿款24290元;
六、座落于南京市室房屋所有权、南京车位使用权归B享有,房屋剩余贷款由B承担,B给付A补偿款1163952元;
七、座落于南京市室房屋内家用电器及家具归B所有,B给予A补偿款3万元;
八、合并以上三、四、五、六、七项,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A人民币1215036元。
如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40元,减半收取13120元,评估费31140元,合计44260元,由原告A负担20000元,被告B负担24260元(此费用原告A已预交31380元,被告B已预交12880元,B尚应负担的11380元应于给付上述钱款时一并给付A)。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0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欲得净土,当净其心,随其心净,即佛土净。圣人求心不求佛,愚人求佛不求心;智者调心不调身,愚者调身不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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