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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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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成功代理疑难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双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用人单位被判支付近3万
更新时间:2015-01-14

案情介绍:

杨某于20139月进入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某电子有限公司工作,从事冲压工作,报酬执行计件结算,双方于20139月、201312月、20144月分别签订三份《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电子公司委托杨某加工冲压线路板,由公司提供生产场地、机器,公司每天按照8元支付伙食补助,待遇按照冲压量结算,杨某应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如在生产场地发生事故,公司不承担责任;

2014821日,公司通知杨某结算费用离开公司。杨某遂委托王振律师申请仲裁维权,要求公司另行支付2013111日至20148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倍差额工资共计26368.5元,以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6146元;

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签订的三份委托加工合同,已经具备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与劳动合同无异。并认为是双方协商一直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裁决,公司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3073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杨某对仲裁结果不服,起诉到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接受了王振律师的诉讼主张。据此认定,双方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合同关系,公司方面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判决公司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倍差额工资26368.5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73元。

王振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司法实务中,有用人单位以与员工签订其他种形式的协议规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给正常的劳动用工程序设置障碍,也给司法审判带来困扰;作为员工,应及时提醒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有权索取持有一份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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