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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广律师
广东-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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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套牌车承保,保险公司难逃责任
更新时间:2011-02-22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业更是飞速发展,与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健全。但保险理赔这一块仍出现了许多问题,其中最为人民所关心的焦点问题之一是套牌车投保后出险了,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是否就如保险公司所言,凡套牌车出险,一律不赔?那么法律又是如何规定,公民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针对这个问题,先来了解一下最近发生在梅城,一位A先生为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套牌车理赔的故事。
2006年至2008年两年期间,A先生先后两次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套牌车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并在投保时已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道明该车为套牌车。2007年10月,不幸的事情发生了,A先生的司机驾驶该车与一辆两轮摩托相撞导致乘坐者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后,A先生一次性支付了各项赔偿项约人民币16万元给受害者的亲戚。但当A先生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是出险车是套牌车,保险公司根据其免责条款的规定拒绝承担责任。
无奈,A先生在理赔无门的情况下,只能求助于法律人士,并在了解到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依法赔偿。该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保险赔偿款给A先生;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案经半年之久,A先生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法律的保障。A先生表示,这次的事件让我明白了,自己为省一点钱而去盗牌,发生事故了反倒更加吃亏。我的车虽然盗牌但是没有盗保,而保险公司在明知盗牌的情况下还承保,那么保险公司怎么可以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呢?
针对此案,广东法盟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邓广点评:
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明确告知A先生免责条款的内容,且在A先生告知该车为套牌车的情况下仍然承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A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立法机关的立法精神亦体现在对保险公司的承保行为进行监督、规制,保障投保人切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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