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郑静华律师
全国
从业23年 主任律师
11
好评人数
214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故意伤害致死无罪辨护词
更新时间:2014-05-07

尊敬的合议庭:

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本案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沈XX的辩护人,现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并就本案客观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在发表正式辩护意见之前,本辩护人首先对这起伤害案件中遭受不幸的被害人深表痛心。在此,被告人及其亲属也委托本辩护人向被害人家属转达其最深深的忏悔!但是,痛心之余,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有责任依法就本案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问题予以阐述,以协助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沈XX作出公正的判决。

根据本案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本辨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该罪名依法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从法理上讲,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应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一般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但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理应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结果是否具有可预见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具体到本案,本辨护人认为:

1被告人沈XX在主观上不具有伤害被害人李XX的故意和动机。

实际上,在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沈XX见张XX持棍棒,怕被打,即跑回家。后见张XX与被害人李XX两人共同殴打其二哥也就是本案的另一被告人沈X,由于担心其二哥受到伤害,便又跑出来与张XX对打。其实,在被告人沈XX第二次与张XX对打的时候,其也仅仅只是抓住张XX手中的竹棍,以阻止其继续伤害本案另一被告人沈X,但很快便又被张XX等人再次追至其家中躲藏。

以上事实详见卷宗补充材料即2014110日第9次讯问笔录P20-21沈XX供述:“……刚开始张XX和李XX拿着竹棍一起要来打我,我就往家里退,刚进家门我就想到我二哥沈X还在外面,我担心张XX、李XX会转而殴打沈X,我随后就从家里跑出来。我从家里出来后,便看见张XX、李XX两人拿着竹棍在围打沈X,张XX看见我出来,就持竹棍转而来打我,于是我就是抢张XX手中的竹棍,结果张XX又捡起一根更粗的竹棍来打我,我们两人就这样缠斗起来,……后来,我见张的大儿子和小儿子从巷子的另一头那边赶了过来,我就再次跑回家里……。”

上述客观事实可以印证:被告人沈XX再次跑出来欲与张XX对打的主观动机是因为担心其二哥沈X受到他们二人的伤害,而并非想伤害李XX并置其于死地,其并没有伤害李XX的故意。

2被告人沈XX在客观上没有实施参与殴打被害人李XX的行为。案发时,两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分开对打的,被告人沈XX对被害人李XX的死亡结果具有不可预见性。

实际上,当被告人沈XX再次跑出家门与张XX对打的时候,其并不知道当时他二哥沈X手中有持刀,而且也不可能预见到被告人沈X会跑回家里拿刀。另外,当其二哥沈X持刀捅被害人李XX的时候,由于双方之间没有发生混打,被告人沈XX并未与另一被告人沈X在同一案发现场,而是离案发现场还有一定的距离,他当时并不知道其二哥已闯下大祸。因此,无论从主观上和客观上,被告人沈XX对被害人李XX的死亡结果具有不可预见性。

上述事实有充分证据证实,具体详见:①卷宗P116-117证人陈X证言:“……沈X见李XX用竹棍要打他,就和李XX两个人打起来,当时两个人打起来的时候,厝后打到邻居在建房子的竹架上。而沈XX与张XX当时还在其家后打架。……”;“问:他们打架时是何与何人在打架?答:我当时看到他们打架时,之间没有混打,张XX与沈X两人在打架,而沈XX与李XX在打架。”;②卷宗P25沈X供述:“……此刻我弟弟沈XX就从家里出来帮忙对付张XX,这样只剩我和李XX一对一在打架……”;③卷宗补充材料即2014110日第9次讯问笔录P20-21沈XX供述:“问:你是否想到因你与张XX发生缠斗,会导致沈X与李XX之间发生扭打而产后的后果?答:我不知道,我没有想那么多。问:在事发当时的整个过程当中,你与李XX之间是否有发生打架?答:没有。”

3、公诉机关认定本案二被告属共同犯罪并区分主、从犯,却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两个罪名进行指控,该指控明显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并且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那么根据该立法精神,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二人以上;(2)共同的犯罪故意;(3)共同的犯罪行为。展开说,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及由此将导致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案中,二被告人是与两被害人分开对打的,被告人沈XX缺乏致死被害人李XX的犯罪故意,也就是说,被害人李XX的死亡结果并非受二被告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致。因此,本案二被告并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

其次,成立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一点对本案的定性至关重要。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就本案而言,如前所述,二被告人是与两被害人是分开对打的,犯罪对象也不一致,二被告人的行为与本案的犯罪结果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本辨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沈XX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以正当程序中“罪疑从无”的理念来处理,在证据有所欠缺及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都应该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来作出处理。而公诉机关在没有查清事实及犯罪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下,便以“共同犯罪”进行指控,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并与客观事实相背。建议法庭能够根据本案客观事实、证据以及被告人沈XX的情节、主观动机等因素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沈XX不构成犯罪。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能够得到合议庭的采纳。谢谢!

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静华

2014422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郑静华律师
您可以咨询郑静华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214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