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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明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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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离婚案
更新时间:2012-06-28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经过刚才的开庭审理,结合审判员归纳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就完全破裂,请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1、婚姻感情基础方面,原被告虽系校友,相识后因毕业分手,后来再在一起时,并没有经历多久就结婚了,双方感情基础并不牢固,导致双方婚后一直没能正确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也没有建立彼此间的信任,致使双方矛盾重重。

2、婚后感情方面,原、被告于2002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原告与年迈的母亲从重庆来到东莞,同被告一同艰难创业,为家庭付出很多,但被告丝毫不珍惜这份婚姻,对原告频使家庭暴力,对原告父母无半点尊重,从不关心孩子和家庭生活,自身生活亦很不检点,致使双方毫无夫妻感情。
3、离婚原因方面,被告有严重的家庭暴力倾向。原告与被告结婚八年,期间多次受到被告暴力殴打或者威胁。被告生活极不检点。被告经常酗酒,很晚才回家,回家就拿原告撒酒疯,原告很害怕,曾多次半夜逃到派出所避难。被告的种种行为,导致双方感情完全彻底破裂。

4、就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来看,原告去年已经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没有正确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也没有建立彼此间的信任,导致双方产生矛盾。"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已无和好的可能。

5、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08年底已分居至今超过2年,被告对原告从来都是不闻不问。分居期间,原、被告双方没有任何联系,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更是荡然无存。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超过2年,符合法定准予离婚情形,希望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姻关系解除后,婚生女应由原告抚养。

1、被告从不关心孩子,未尽做父亲的责任。婚后,被告从不关心家庭生活,从未承担过家庭责任,更不顾及原告及女儿的感受。2007年6月,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对母子俩态度极其冷淡,被告也很少过问,也没有承担过任何抚养费用。

2、婚生女由原告来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方**自出生后就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原告的家人也非常愿意照顾儿子,而被告对母女俩漠不关心,态度极其冷淡,从不支付母女俩任何生活费及抚养费。此外,原告工作稳定且有固定的收入,而被告不但性格暴躁且有严重的家庭暴力倾向及嗜酒的不良嗜好。因此,综合各方面条件,原告的生活环境较被告更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方**应由原告来抚养。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准予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就本案,代理人作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律师: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周晓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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