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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明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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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房产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2-06-28

答辩人(原审原告):李^,女,汉族,……生,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电话:……(代理人)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东莞市……房地产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龙支行,住所地:东莞市石龙镇西湖中路268-272号

因被答辩人东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9)东一法民一初字第9041号民事判决书,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一、双方交易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标明的801号房(偏东侧)

第一,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售楼现场根本没有见到答辩人提交给法庭的施工总平面定位图、施工图、建筑方案设计图册以及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被答辩人不能以这些图纸作为抗辩的依据;第二,答辩人交易的真实意思是购卖801号房(偏东侧),售楼员的介绍解答也都是围绕这套房而展开的,自始至终,答辩人想购买的房屋都是该801号房(偏东侧);第三,《认购书》也清楚显示答辩人欲购买的房产是18栋801号房,退一步讲,《认购书》第二条第13款明确约定"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认购书自动失效",在双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该《认购书》已经自动失效了,被答辩人以《认购书》作为抗辩理由明显是不成立的;第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已经明确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帝景湾18栋801号房)的位置、朝向、房屋内部结构及各房间大小等重要信息,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双方都对该房屋平面图签名、盖章进行了确认,由此也可以确知,双方交易的真实意思是购买801房(偏东侧);第五,如果真如被答辩人所称"双方交易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购买18栋80号(偏西侧)",答辩人肯定不会在"房屋平面图"上签名确认,也肯定会要求被答辩人更换图纸的;第六,被答辩人主张"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购买帝景湾18栋801号房(偏西侧)",但是其提交的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事实。上以种种情况都足以说明:被答辩人上诉称"双方交易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购买18栋801号(偏西侧)"(即802号房)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为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标明的801号房(偏东侧)。

二、 被答辩人存在预期违约行为

被答辩人擅自将答辩人购买的商品房装修为样板房,其行为已经构成预期违约。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在答辩人已经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被答辩人理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被答辩人应严格按照该平面图的规定,向答辩人交付合同标的物帝景湾18栋801号。被答辩人擅自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装修作样板房,在答辩人多次要求下,都不采取措施恢复标的物的原状,且被答辩人已经向答辩人明确表示不会履行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此可见,被答辩人已以其行为表明不能向答辩人履行交付合同约定的房屋的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预期违约。在被答辩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答辩人可以要求解除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被答辩人退还房款及承担违约责任。

三、 答辩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附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附件的房屋平面图显示,答辩人所购买的帝景湾18栋801号房在图纸的右边,但是被答辩人擅自将该房屋装修为样板房,因而,被答辩人已经无法按合同约定把毛坯的801号房交付答辩人,答辩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们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为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标明的801号房(偏东侧),被答辩人擅自将合同约定售与答辩人的房屋装修成样板房,已经无法按合同的约定将毛坯房交付答辩人,被答辩人的行为属于预期违约,其行为致使答辩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双方的合同应当解除,被答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请贵院予以维持,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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