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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传亮律师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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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价上涨,故意违约被判继续履行
更新时间:2020-05-27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5日,刘先生与方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先生向方女士购买位于本市某小区的房屋,成交价格为73.5万元。刘某称,合同签订后,他依约向方女士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首付款20万元。但因之后房屋价格大幅上涨,方女士明确告知自己房子不卖了,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刘某无奈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方某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方女士辩称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表示可以双倍返还王先生购房定金10万元。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刘先生依约履行了支付购房定金及首付款的义务,方女士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向方某支付剩余购房款,方某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并判决方某给付刘某迟延履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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