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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建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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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故意杀人一案,为被害人殷某及女儿
更新时间:2013-03-01
关某故意杀人一案,为被害人殷某及女儿 2010年7月30日11时30分许,关某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西白辛庄村中北街12号院内,因感情问题与殷某发生矛盾,产生将其杀死的念头,后关某用事先准备好的硫酸泼至殷某面部、颈部,致其面、颈部皮肤被严重烧伤,又持菜刀追砍殷某,将其颈部、背部、腿部等多处砍伤;后又将殷某年仅13岁的女儿右耳砍掉,颈部、肩背部等多处砍伤。经法医鉴定,殷某及其女儿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案发后关某已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指控被告人关某犯故意杀人罪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判。 殷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委托石建伟律师为殷某及女儿的代理人,殷某要求严惩关某并要求关某依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赔偿殷某及女儿的全部损失。 石律师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复印了该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仔细阅读研究,发现关某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不仅要毁坏殷某容貌,还要将其置于死地,最令人发指的是又对无辜的孩子下此毒手,关某的行为是对被害人生命的亵渎,是对国家公权力的公然藐视,其行为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石律师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情节恶劣的,应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中包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石律师立即书写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顺义区人民法院支持了石律师的申请将该案移送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过法庭调查、辩论、举证质证过程,最终以关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判决赔偿殷某及其女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近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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