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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素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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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5-08-27

撰稿人: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陈素芳律师

简要案情:肖某、游某、覃某、唐某、向某等五人系广安中石油天然气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从事天然气运输的驾驶员,2015年清明节前夕,该公司安排该五位去成都从事石油运输工作,该五人认为公司未对其进行安全运输知识岗前培训为由拒绝运输,该公司遂以该五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经公司领导班子决定,向其发出了书面的开除通知。该五位以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承担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委托陈素芳律师为其代理人。 以公司未对其进行石油运输岗前培训、且解除程序违法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5位工人拒绝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是否系严重违法劳动纪律,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系违法解除。
结果:裁决中石油天然气石油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持了五位工人的仲裁申请该公司共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近15万元。

评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对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的工人,承担岗前培训的义务。本案中,该五位工人虽然取得从事天然气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但天然气与石油属于不同类别的危险物品。为此, 5人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违章指挥作业,且不应因此而遭受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2、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在作出书面解除前将解除事由告知工会。本案中,该公司并未履行告知工会这一前置程序,令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违法。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但要理由充分,而且要做到程序合法,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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