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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联刚律师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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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
更新时间:2011-04-01

2010年7月14日,朱XX在南京市XX区健康路,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1.319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XX,当日17时许,朱XX在上述地点再次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0.45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XX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在朱XX位于南京市健康路的住处查获装有白色晶体的小试管9只,装有白色晶体的塑料袋3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5.611克。朱XX被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贩卖毒品7克以上的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余联刚律师接受朱XX家属委托后先后四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并积极与检察院和法院沟通,对朱XX的行为实行罪轻辩护。最终,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处朱XX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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