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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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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 代位继承
更新时间:2019-05-15

代 理 意 见

审判长、陪审员:

我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依法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二原告有权代位继承被继承人TX、RXZ的遗产,包括房产和被继承人RXZ的死亡抚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二原告的父亲唐树昌先于被继承人TX、RXZ死亡。依据该条规定二原告有权继承其父亲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二原告对被继承人TX、RXZ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仅不应少分或不分遗产,相反还应多分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二原告在其父过世后,对祖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经常去看望照顾其祖父母。在其祖父患病期间,二原告一直在医院护理其祖父,对其祖父照顾的无微不至,直到其含笑离世,并且,二原告出资为其祖父购买墓地并安葬。此后,二原告对其祖母仍然无微不至的照顾,原告TGL常年居住、工作在###地区,住所与其祖母相距不远,其祖母身体状态一直尚好,日常起居均能自理。但原告TGL还是经常来探望祖母,买吃买穿。帮助祖母料理日常生活琐事。为减轻其祖母在经济上的压力,其祖母有病求医,均是原告TGL用其医疗账户支付。其搬入##居住后,因其仍然在##工作,还是经常去看望,照顾其祖母,其祖孙关系非常融洽。其祖母曾将本案争讼的房屋过户到原告TGL名下,后因缴纳取暖费的原因,才又将房屋改回其祖母名下。如果其祖孙关系紧张,或者如被告答辩所说原告很少看望其祖母,使其祖母很伤心,才将房屋更回自己名下。那么没有原告TGL的同意,被继承人RXZ如何能将房屋更回自己的名下?这一点足以说明其祖孙之间的关系非常融洽。被继承人RXZ能将房屋过户到原告TGL名下,也足以证明其对其祖父母是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了的。

三、被告辩称其是“由于经常照顾多病的父母,不能经常上班,而被单位除名的” 以及辩称的其从****年开始照顾父母直到今年1月其母亲过世与事实不符。

被告曾先后两次被单位除名,但这两次被除名均不是因其照顾父母所致,被告也没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其被除名是由于照顾父母所致。此外,虽然被告的户口与其母在一处,但并未实际共同居住在一处,而是分开生活居住,而且被告还曾经有一段时间根本就没有在##居住,怎么可能照顾其母亲。

另外,被告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二款规定的“生活有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所谓的“缺乏劳动能力的”是指残疾人或年老体弱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劳动能力明显受限的。而被告既不是残疾人也不是年老体弱的人。因此,被告没有理由要求多分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被告辩称原告对诉争的房产估价过高,认为房产的价值不足##万元。那么原告愿意以房屋总价##万元的数额接受房屋,返给被告现金#万元。

五、被继承人RXZ的丧事确实是被告出资操办的。因此,原告同意被继承人单位给予被继承人RXZ的丧葬费部分由被告所有。但被继承人RXZ单位给予的死亡抚恤金部分应依法分割。因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而被继承人已经没有被扶养人,这部分就应属于近亲属共有,近亲属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因此,抚恤金应按遗产进行分配,二原告有权获得死亡抚恤金的一半,具体数额以法院调取的数据为准。

综上所述,二原告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TX、RXZ死亡,二原告依法有权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且,二原告在其父亲去世后,对其祖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不应少分遗产。请人民法院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刘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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