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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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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0-09-02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2019)苏0324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人许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红侠江苏凯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一部刑诉〔2019〕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检察官助理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陈红侠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本院依法予以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份,被告人许某从其微信好友处得知,发展下家在“三娱乐”网站进行赌博,网站会将下家投注额的约7%返点给上家。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许某在“三娱乐”网站注册一用户名为x*****8的账号,后通过此账号注册十二个下级账号交由辛某、李某某、邱某等人进行赌博使用。辛某、李某某、邱某等人使用被告人许某注册的下级账号在此网站进行赌博投注达156余万元,被告人许某因而从网站获得服务费用达人民币12万余元。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许某明知邱某丈夫报警仍在睢宁县某某酒店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的辩解意见为,其实际获利没有12万元,只有4万余元。

辩护人陈红侠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许某应认定为从犯,且其犯罪数额应以被告人从网站获得可提现返点总额认定,应为44469.44元,不属于“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下量刑;2.被告人许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其从轻的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份,被告人许某从他人处得知,发展下家在“三娱乐”网站进行赌博,网站会将下家投注额的约7%返点给上家。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许某在“三娱乐”网站注册用户名为x*****8的账号,后通过此账号注册十二个下级账号交由辛某、李某某、邱某等人进行赌博使用,并按照一定比例与上述下家共同分配网站所给的7%的返点。辛某、李某某、邱某等人使用被告人许某注册的下级账号在此网站进行赌博投注达156余万元,被告人许某及其下家因而从网站获取返点费用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许某分得44469.44元。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许某明知邱某丈夫报警仍在睢宁县某某酒店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许某银行卡内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某、邱某、辛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与辩解,电子证据提取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网上赌博账户充值、提现、盈亏、下线返点记录等电子数据,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许某的犯罪数额,经查,被告人许某在获知赌博网站会将下家投注额的7%返点给上家后,便通过自己的账号注册十二个下级账号交由他人进行赌博使用,为吸引下家使用其下级账号进行赌博,许某设定一定的比例与下家共同分配网站所给的7%的返点,对该比例的设定系由许某控制确定,许某对该7%的返点比例具有分配控制权,对被告人许某的犯罪数额应以该7%的返点数额即12万余元作为其犯罪数额,属情节严重,但被告人许某个人分得4万余元,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许某及辩护人关于犯罪数额及犯罪情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的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许某减轻处罚,故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许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许某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1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许某已扣押的违法所得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存于睢宁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许某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某某

审 判 员  陈 某

人民陪审员  王 某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宁某

书 记 员  陈 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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