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程达群律师
浙江
从业1年 主任律师
0
好评人数
257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廖某某贩运,输毒品罪辩护词
更新时间:2020-08-04

廖某某贩运、输毒品罪辩护词

安徽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并各位审判员:

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接受廖某某亲属委托,并指派本人担任廖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多次会见被告人,并对整个案件的卷宗进行了仔细的阅读,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具有了充分的了解。现结合法庭查明的事实和我国法律规定,发表辩护词如下:

辩护人对被告人廖某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定性不持异议。作为辩护人,为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此给被告人廖某某做罪轻辩护。下面提出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供法庭下判时参考:

一、被告人廖某某主动认罪,悔罪,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主观上具有可从轻处罚性。

二、被告人廖某某在公安突击检查时,主动配合,未进行任何抵抗,主动将藏匿在汽车挡位下盒子里的袋装毒品交给公安,有利于案件及时侦破。

三、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坦白交代,主动交代了上线“阿秀”的具体情况,有利于侦查机关及时有效地侦破更多更大的毒品犯罪案件,且多次供述稳定一致,今天庭审交代的情况基本符合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此种情节当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四、在整个案件中,被告人廖某某是应另一被告人许某某的要求才萌生犯意,联系上家为其购买毒品的。可以说,这个案件中,被告人廖某某具有被动性,是应他人要求发生犯罪行为,从被告人的犯罪起因来看,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五、从两被告人的供述来看,被告人廖某某并没有以盈利为目的企图出售给被告人许某某,只是以朋友的名义给被告人许某某带一点。两被告人当庭的供述都表明,廖某某并非牟利为目的出售毒品,只是能赚一点就算一点,没有赚也无所谓,不亏就行;许某某也是说给带一点,并未讲明价格。从未谋取非法利益这点来看,被告人廖某某可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廖某某被指控贩卖、运输毒品仅一起,且是当场抓住,该毒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社会危害,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被告人廖某某的行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廖某某涉案毒品的数量,考虑到被告人廖某某具有多重从轻处罚的情节,且认罪悔罪明显,请求法庭在有期徒刑15年范围内判处其刑罚。

廖某某辩护人:程达群,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4月21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