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

吕淮波律师

吕淮波律师

安徽-合肥
从业36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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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刑事案件、房产纠纷、损害赔偿
执业律所: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3401*********106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庐州大道56号大摩广场3号楼24层
职业认证 实名认证 购买保障
亲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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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评价更多
5.0
很满意律师的解答!
2012.12.31 来自
4.0
这一点很难,因为前夫借这笔款时也偷用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还雕了假章,不过一审法院没有通过该假证据为共同举债的证据,还只是以夫妻关系存续内债务为由判定共同债务的。更何况很多人在外独自举债,能有几个会对债权人申明是一人举债呢?就是举债时说明,当事人已出走不露面,债权人又怎会承认呢?借债时我又不在场,担保人说过前夫在借债时跟他说过这事瞒着我,但在法庭上他是连带责任人,是否愿意为我作证呢?《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举证方式对于不在场、不知情的人来说举证太不现实了,我想总有一天会有新的解释针对这种情况,做出更加公正的处理意见,才能真正保证无辜一方的权益,而现有解释下我们或许只能成为不完善法律下的牺牲者了,因为我这种遭遇的全国还有很多,虽然当今社会有很多假离婚逃债者,但不是每一个对面临这样情况的人都是为了回避共同债务逃债的,当今离婚率的升高也表现出了现代很多人对家庭、婚姻的忠实已淡漠,以及夫妻关系的多变,一方可以随意在外借债挥霍或私下投资,就算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了个人目的,反正离婚时另一方都要共同承担债务,唉,到哪说理呢?心中无奈感慨请不要见怪,但还是很谢谢吕律师百忙中的回复!谢谢您!
2012.07.10 来自
4.0
谢谢您!但我依然还是困惑:补的是工资差额补助款,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范畴中的一部分陪偿款,保险赔款是应该免税呀!还有《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员工因工伤需要住院接受治疗,停工留薪期内原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单位没有履行按月发放工资,才造成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想公司应该承担。妥否,请一定指教。
2011.07.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