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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有林律师
广东
从业13年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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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AT”商标驳回复审的行政诉讼案
更新时间:2020-07-10

一、基本案情:

(一)涉案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第12213151号)

引证商标一(第11117871号)

引证商标二(第5906142号)

引证商标三(第6018849号)

(二)案例背景

2013年3月1日,广州A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12213151号“MENAT FOREVER MENAT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审查后于2014年3月4日予以驳回,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11117871号“MENALITA某莉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06142号“护身符HUSHENG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18849号“护身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14年3月8日,原告不服,委托广东XX事务所向商评委申请复审,2015年6月24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5)第0000043502号《关于第12213151号MENA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认定: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申请商标中英文“MENAT”一词译为“护身符”,故而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 “护身符”构成近似商标,并据此裁定驳回申请商标。

2015年8月11日,原告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委托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谢有林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整体而言,两商标在字形、读音、构图方面差别很大。鉴于“menat”一词并非常见、常用的英文词汇,其含义难以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所了解。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3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至于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据此撤销了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书。

商评委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复审,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至此,原告一场维持三年的申请商标确权案件尘埃落定。

(三)维权诉求及理由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整体含义并不相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引证商标三为中文“护身符”,而申请商标为英文“MENAT”,并非“护身符”的一般含义,而是特指“古埃及人所佩戴的护身符”,在英文中属于生僻词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英文含义并非完全对应。而且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为抽象的面具图形,并非对护身符形象的直接描绘,整体并未指向护身符的含义。故对相关公众而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含义并不相同。被告并未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认定。。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主要起运动保护、便于运动等功能,这些商品往往由专门的运动用品生产商生产,在专业的运动服饰店面销售,消费群体亦为从事运动的专业群体。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方式、销售方式、消费群体上皆区别于引证商标三所指定的一般服饰商品,二者不构成类似商品。

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原告形成较强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足以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作出区分。

据此,原告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1、商务印书馆《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8版关于“mena”开头单词内容页;2、中国某网关于“menat”文献的检索结果;3、《品牌加工合作协议》、《商标授权合约书》;4、作品登记证书及第14227310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5、《大学英语四、六级达标词》、《大学英语1-6级词汇词典》开头为“mena”单词内容页;6、维某百科关于menat一词的解释打印页,载明:menat是用于女神哈某尔的名称。该词具有以下含义:通常它被作为护身符穿着,甚至被公牛阿某斯,哈某尔的儿子穿着;7、申请商标产品网上宣传销售页面,以证明:1、menat一词在通行的高阶英汉字典中无收录,为生僻英文。Menat一词特指古代埃及哈某尔神的一种祭祀用品,含义不同于“护身护”的一般内涵。2、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销售使用并具有稳定的市场地位。并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43502号关于第12213151号“MENATFOREVERMENA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四)对方抗辩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坚持被诉决定的认定。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 1、撤销被告XX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43502号关于第12213151号“MENATFOREVERMENA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2、被告XX评审委员会就原告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针对第12213151号“MENATFOREVERMENAT及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焦点: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法律分析: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被诉决定已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告对此亦不持异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

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驾驶员服装、骑自行车服装、防水服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长统袜、长皮毛围巾(披肩)商品均为日常较为常见的穿戴类商品,这些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具有密切的联系。若在这些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故这些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原告关于上述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具有特定联系。本案中,申请商标为“MENATFOREVERMENAT及图”,引证商标三为中文“护身符”。虽然金某词霸及有道词典上查询“menat”的结果显示,其具有“护身符”的含义,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menat”一词并非常见、常用的英文词汇。另外,申请商标除了“MENATFOREVERMENAT”文字外,还带有图形要素,且该图形要素亦属于其中的显著部分。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整体而言,两商标在字形、读音、构图方面差别很大。鉴于“menat”一词并非常见、常用的英文词汇,其含义难以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所了解。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至于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四、律师分析及示范意义:

商标近似审查一直是商标评审案件中的难题。由于个案审查和主观性的影响,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的行政诉讼成功率较低。在驳回复审的确权案件中,当申请商标存在多个引证商标权利障碍时,不仅要通过商标比对进行突破,还要采取消除权利障碍的“撤三”等策略。

在商标比对中,在本案代理律师并未局限于商标本身含义的对比,而是针对商标近似判断的主体应为“相关公众”的规定,以“对我国相关公众而言‘MENAT’一词是否为‘护身符’的含义”作为案件突破口,在代理过程中通过提交《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大学英语四、六级达标词》、《大学英语1-6级词汇词典》、《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告》、《调查问卷》等证据,“证明‘MENAT”对于相关公众而言为生僻词汇。从而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于相关公众并不属于含义相同商标。

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裁定撤销XXX评审委员会裁定。该案对非常用英文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案件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该案亦被中华商标协会评为“2015-2016优秀商标代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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