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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余年历史遗留房产纠纷,“绿转红”一朝解决
更新时间:2020-06-23

案件概况:

原告于1992年5月10日与被告(某中心)签订了《集资统建住宅楼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被告集资统某住宅楼,原告向被告出资人民币120,000元并享有该座住宅楼第301号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房屋产权。为此,协议第五.3条约定: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所需费用由原告负责。协议签订后,原告不仅向被告交纳了协议约定的集资建房款,还另行向被告付清了最终的住房结算款,被告也向原告实际交付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由原告一直使用至今。虽然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是由于被告领导更迭等原因,时至今日,被告仍没有按照协议约定配合原告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至原告名下。双方签订的《集资统建住宅楼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被告以该房房屋性质为非商品房、房产证是绿本不能交易,被告是国有公益性事业单位,其名下所有的资产均归国有,而该系列财产根据现在的政策及法规都由公有资产办公室统一管理,被告无处分权利等理由抗辩。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标的物是划拨土地上的房产,涉及法律规范复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有关规定,上述房地产需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并补足地价款后,方可办理转移登记。而且上述房地产的转移登记还应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2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程序。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决定的通知》[深府(2001)94号]第七条“为推进土地全面市场化,原行政划拨土地、历史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上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个人的不能进入市场的房地产,应补交市场地价”。市政府于2018年7月10日印发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规(2018)11号],明确《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的通知》(深府(2001)94号)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废止。根据《市规划国土委2018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纪要》,会议审议了土地利用处《关于94号文废止后已建成房地产申请上市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同意对非商品性质用地,2018年7月10日前已依据深府(2001)94号文第七条办理过非商品性质转商品性质手续的,各管理局可予以办理同宗地上其余部分房地产转商品性质手续。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行政主管部门补交深圳市XXXXXX号房的地价,将该房产转为商品房性质,所应支付的地价由原告承担;

二、被告于将深圳市XXXXXX号房转为商品房性质后五日内,将涉案房产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由此产生的过户税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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