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原告杭州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公司签订了店面装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店面进行安装施工,但是被告在工程竣工后一直不支付尾款,原告催款半年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像是这种合同纠纷,除了可以在被告所在地起诉外,还可以在合同履行地起诉。
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的,则以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是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
三是争议标的为前述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如动产、财产权利的交付等,则以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因为原告是履行义务一方,所以我们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不需要大老远跑到福建起诉,给当事人减少了大量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