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一、 基本案情
北京某公司主营互联网广告业务,接受客户委托,在互联网上精准投放各类广告。为了做到精准投放,需要与各大互联网运营商合作,获取网民的上网偏好的数据。
2016年开始,公司决定扩展新业务,研发团队开始研发爬虫软件,爬取某电商平台的客户数据,然后将客户拉入微信群,在群里进行营销,并向需要营销的商户收取费用。
2019年,公司高层以及研发团队、运营维护团队成员十几人分3批被立案侦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王某主要负责互联网精准广告业务,是业务部主任。我在侦查阶段介入,与另外一个律师合作代理。
二、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王某与其他被告不同,他并没有没有犯罪故意和犯罪事实:
1.王某负责互联网广告业务,需要获取网民的信息,但是,这是与互联网运营商合作进行的,运营商是知道的,不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2.关于非法侵入电商平台获取客户数据,王某并没有参与。
第一,没有同案犯和证人证明,王某参与了爬虫软件的研发。 第二,有人证明,王某参与了获取数据某个软件的开发,但是,这个软件是用于获取网民上网数据,与非法获取电商平台的数据无关。
三、 案件结果与办案经验
案件结果:案件经过2次退回侦查,当事人被羁押了将近一年,当事人及其家属几度想作妥协,希望取保候审。但是,我们即使做了妥协,交代所谓的犯罪事实,检察院并不会保证给我们取保候审。所以我们对家属的建议是,既然证据明显不足以认定犯罪成立,我们还是不要妥协,争取一线希望,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时我们认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概率只有百分之一。但是,最后真的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办案经验:对案件事实作细致的分析,对案件性质作谨慎的判断,该坚持的还是要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