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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担保公司与安徽某科技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0-09-19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17096号


原告:苏州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胡某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凤,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安徽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苏州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安徽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2019年12月9日,苏州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吕某、安徽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苏州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45元,由苏州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霞

人民陪审员  陆新星

人民陪审员  唐家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万冯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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