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17096号
原告:苏州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胡某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凤,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安徽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苏州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安徽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2019年12月9日,苏州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吕某、安徽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苏州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45元,由苏州某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霞
人民陪审员 陆新星
人民陪审员 唐家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万冯沁